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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毅 梅文秋
审计监督既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又为规范财经秩序、维护财经纪律、促进政府权力规范运行起到了重要而又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审计工作中,仍然存在“屡审屡犯”和“审计难,审计整改更难”的现状,严重损害了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重制约着审计“免疫系统”作用的有效发挥和审计监督职能的进一步深化。
一、“屡审屡犯”现状存在的原因
认识上不到位。2004年“审计风暴”刮起后,审计逐渐走上前台,社会及百姓对审计的期盼值越来越高,但从法律赋予审计的职责上不难看出,审计其实只有对事的处理处罚权,并没有对违规、违纪、违法责任人的直接处理权,导致有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不当一回事。
体制上不顺畅。一年一次的财政同级审计工作,实际上成了“政府的内部审计”,因为财政预算的执行主体是同级政府。同时成为被审计对象财政、社保、发改等部门与审计都属于政府的组成职能部门,在行政上属于同一级别,就造成了“平级审计”的现状,审计监督也就形成“平级监督”的格局,因此审计监督也难以到位。
制度上不完善。现行的《预算法》从体制上、机制上已经无法适应当前财政管理的需要,而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又极不完善,无法解决目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常常导致无法可依,为“屡审屡犯”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在具体实施审计监督时,有些行为其实就是政府行为。而现行的审计管理体制下,审计又是政府组成部门,在政府领导下审计,审计独立性很难保证,致使审计监督有时只是纸上谈兵,不能实质性监督到位。
问责上不彻底。在实际工作中,审计部门对某些问题已经查实、披露,但在具体的审计问责中,偏重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理处罚,很少涉及责任人个人处理。
保障上不充足。“屡审屡犯”现状的存在,说到底是审计整改不能到位,后续的审计监督跟不上。作为审计监督执行主体的审计部门要靠经常性跟踪推进,才能确保审计监督到位,而这需要充足的保障措施。
二、破解“屡审屡犯”现状的对策
加强宣传,全面准确理解审计工作职责。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宣传,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加大对审计工作职责的宣传力度,帮助社会大众全面准确了解国家审计工作职责,真正了解审计,理解审计,支持审计。
营造氛围,突出审计整改工作舆论监督。舆论监督作为审计监督的有益补充和重要辅助手段之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要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参与审计整改检查,通报被审计单位的违纪违规情况整改和审计建议及意见落实情况。并加大对被审计单位的法律宣传,增强被审计单位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强化预算,增强政府部门预算公开透明度。在认真执行《预算法》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地方预算管理制度,做到科学、合理预算,增强政府部门预算的公开性、透明性。
支持审计,增强审计执法独立性、权威性。在《宪法》、《审计法》等法律框架内,地方政府可适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增强审计执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减少行政机关或个人对审计监督的干预。进一步强化法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审计监督执行主体,逐步改变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不执行审计整改决定的现状。
联合作战,完善审计整改联合监督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合监督机制,发挥各部门联合作战的威力。要成立以审计、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审计整改联合小组,发挥联动优势,资源共享,以联席会议的方式研究部署审计整改措施,督促审计整改落实。并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与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相结合,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之一。
信息公开,提高审计报告公开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审计信息公开,扩大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公开层面,让人民群众来检验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政府内部通报、向人大报告的基础上,通过网站、报纸、简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提高审计工作的公信度、透明度。
强化问责,多管齐下确保审计问责到位。加强不同层次的问责,完善并落实审计问责制度,将审计整改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整改不力的要坚决追责到位,达到惩戒一个警示一批的效果。
成果运用,政府部门注重审计结果利用。强化审计成果运用,确保做到以点带面。年初安排项目计划时,要科学预判、超前谋划,确保每年都有对不同行业或系统的重点单位和部门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注重从制度、机制、体制的层面提出审计整改意见。从机制、制度入手,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设计,规范整个行业或系统管理,扩大审计成果运用的覆盖面,最大限度发挥审计成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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