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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2022年01月01日 10阅读 来源:黄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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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以来,村规民约的法治化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村规民约的顺利实施是基层法治的生动实践,基层依法治理的具体落实。应当逐步使其走上正规化、合法化的轨道,保障其在国家法律规定和允许的框架范围运行。村规民约的法治化治理途径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完善村规民约制定程序

当下完善村规民约制定程序应当着眼于以下两个方面:

1.完善村规民约立项机制以及草案起草、讨论机制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规定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并且也有关于村民会议召开的有关程序,然而对于村规民约的立项、草案的起草等均无明确规定,而现实中上述权力多为村委会所垄断。除了村委会有村规民约的立项、起草权以外,既然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有召集村民会议的权力,就可以赋予其村规民约的立项权和草案起草权。

2.严格贯彻落实村民会议作为村规民约唯一法定制定主体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文规定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为村民会议,而实践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只有村民会议这一直接民主形式能最大程度使各社会成员均成为村规民约这一社会契约的制定主体。

二、完善村规民约备案审查制度

村规民约备案审查制度是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患于未然的重要关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将备案审查权授予乡镇一级基层政府。然而现实中,只备案不审查情形仍较为突出,而有些地方村规民约制定后根本不履行备案程序。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立法上明确凡未经备案审查程序之村规民约无效,同时明确规定乡镇政府殆于行使其备案审查权所应当承担之法律责任。二是配合正在建立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借助外力建立村规民约法律专家审查机制,由法律顾问、专家先给出审查意见,再由乡镇政府进行备案审查。

三、完善村规民约司法审查制度

通过司法审查矫正村规民约也是村民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如果将村集体视之为独立的公法人,那么村集体所制定的村规民约就可视为抽象行政行为。然而依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并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直接进行审查,但依有关司法解释,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对相关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依此类推,法院虽不能直接对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但有权在审理具体村务纠纷时对村规民约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附带审查。

四、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村民法律素养

村规民约所体现出来的种种与国家法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基层农民法律素养普遍较低,因而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村民法律素养,不仅有助于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中减少与国家法的冲突,也有利于村民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作为个体的村民选择通过诉讼提请对村规民约进行司法审查本身亦是一个最有效的普法教育过程。在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着力培养“法律明白人”,逐步完善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社会综合治理和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创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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