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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少年偷开汽车后欲占有酿大错二审“未检”适用新法减刑显关怀

2022年02月08日 10阅读 来源:黄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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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二审法官宣读完判决书,出庭检察官看到,“小辉”、“小志”和他们各自的父母情不自禁地抱在一起喜极而泣。此时此刻,不难看出,孩子们的泪水是悔喜交加的,而他们父母的泪光中则包含着那份对孩子重获新生的感激之情。从一审法院分别判决的有期徒刑4年4个月到二审终审判决的1年2个月,对于两个未满18周岁的孩子而言,减去的3年2个月对他们的人生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看到这样的结果,作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未检”检察人员也颇感欣慰。

二审法庭审理中,“小志”的一句话让检察人员印象深刻,“小志”说:在“号子”里呆的时间太长,脑子已经稀里糊涂很多事情记不起来了。他们重复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我们偷车只是为了好玩”。说起偷车一事,不得不追溯到2012年10月21日的那个凌晨,整日无所事事的“小辉”、“小志”在中心城区的街上游荡时,他们看见马路边的一辆轿车车窗未关,二人把头探到车内一看,发现粗心大意的车主竟然将车钥匙也落在了车内,于是兴奋不已。一开始以“好玩”为目的在将车辆发动开走,此后二人又将车辆开到附近区县玩了两天,为防车主发现,他们将车辆牌照进行了遮盖。游玩过程中二人产生了将汽车占为己有的想法,打算将车辆开到黄山区卖掉,用变卖款购买摩托车。直至2012年10月23日,二人连车带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众所周知,盗窃罪的量刑与数额息息相关,根据以前的司法解释,盗窃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其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这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认罪态度、退赃、退赔等酌定量刑情节,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对“小辉”和“小志”分别作出了有期徒刑4年4个月的判决。

在二审庭审辩论阶段,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在发表检察意见认为,根据2013年4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已经上调到30万至50万元以上,鉴于本案被盗窃机动车价值鉴定为65000余元,属“数额巨大”,因此应当在3至10年这一量刑幅度内量刑。并且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二上诉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系偶犯、初犯以及尚未将车辆变卖、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积极退赃退赔等酌定情节,参照安徽省高院下发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对两名上诉人分别在1年2个月至1年8个月之间量刑。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出庭检察人员的量刑建议,依法终审改判二上诉人有期徒刑1年2个月。这一系列举措体现了司法机关一贯以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持有的教育挽救感化的刑事司法政策,于是才发生了本文开头那感人的一幕。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底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简称“未检办”)以来办理的第一起未成年人犯罪二审刑事案件。出庭的两名检察人员针对本案的特殊性:即未成年人犯罪、偷开汽车以及新旧法律解释的衔接期,及时建议二审法院适用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最新司法解释,并在量刑建议中充分考虑各种情节,依法大胆建议减刑,获得二审法院的肯定与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庭审中,办案检察官对二名上诉人及法定代理人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并希望两少年从本案中汲取教训,重获新生,走好今后人生的每一步。

链接:“未检办”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特殊群体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设立的机构。黄山市两级检察机关按照要求均已在去年年底前完成了机构的设置,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少的区县也相应成立了“未检组”。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办”负责办理市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二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派员出庭一二审法庭,并配合法庭积极宣传法制。同时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查批捕、起诉、出庭公诉、刑事诉讼活动监督以及抗诉工作,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中重大问题和疑难案件的请示,以及按规定应上报市院审批案件的审批工作。

·刘薇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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