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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两孩政策相关焦点解读

2022年01月01日 10阅读 来源:黄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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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面两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上位法修改后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于2016年1月16日起生效实施。那么上述法律法规修改后的婚假究竟几天、产假是否缩水等问题你了解么?

焦点一:婚假究竟多长时间?

此次《条例》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取消了晚婚假。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修改后的《条例》,删除了原来“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的条款,不再保留晚婚假。2016年1月16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夫妇只能按照国家规定休3天婚假。

焦点二:产假是否“缩水”?

此次条例修改删除了“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以及“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等规定。许多产妇担心,取消了晚育假,是否意味着产假时间缩短呢?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护理假为20天。根据这一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小孩的产妇和生育第一个小孩一样,可享受延长产假60天的优待。

焦点三:生育审批变成登记,有什么变化?

此次条例修改,规定实施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按照现行一孩生育登记服务的要求、流程和时限办理二孩生育登记;登记地点由过去的夫妻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扩展到为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有条件的可在村(居、社区)登记;对可以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实的信息,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对少数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的流动育龄夫妻,婚育状况和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的,由夫妻双方亲自对其婚育情况真实性作出承诺后,予以登记。

对特殊情形依法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生育审批,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

焦点四:对不符合条例生育子女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次《条例》修改,明确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焦点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还发放?要求生育二孩的,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是否追回?

依据上位法关于奖励优惠政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立法精神,此次《条例》修改,明确2016年1月1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继续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依法享受条例规定的各项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对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光荣证。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追回。

焦点六: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了四种可以再生育情形: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2.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3.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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