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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曝光今年全市第四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2年01月07日 10阅读 来源:嘉兴日报

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有力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嘉兴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近日曝光了今年全市第四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有力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现将今年全市第四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上海嘉力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敏、何先红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7月2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对位于海宁市丁桥镇利群村严家场3号的钢棚厂房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房中储存有桶装甲酯、正丙酯、醋酸乙酯、异丙醇、120#溶剂油、稀释剂等化学品共计158桶(其中铁桶104个,最大容量180kg;塑料吨桶54个,最大容量1000L)。经鉴定,上述物品系危险化学品。经现场勘查,该厂房储存危化品的区域为钢棚结构,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周知卡,危险化学品未分类存放,消防设施严重不足,厂房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厂房北侧距离杭浦高速公路约50米,南侧距离居民房仅2米,厂房上方为10kV架空电力线,附近100米内有住户17户61人,周边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经核查,上述危险化学品系上海嘉力贸易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为“批发无仓储”危化品经营单位,不具备储存经营的资质,其擅自储存危化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2021年7月28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敏、何先红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海宁市公安局;7月29日,海宁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黄敏、何先红立案侦查。

2.嘉兴双路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未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设置监测、防爆安全设施设备案。2021年6月8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双路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3、4楼调漆室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且4楼调漆室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6月25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双路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3.嘉兴市锦丰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使用危化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且逾期未改正案。2021年4月29日,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锦丰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其棉布车间气化室使用危险化学品汽油做燃烧介质,现场电气设备未采取防爆措施(使用非防爆电机);气化室与散毛车间之间未采用防爆措施进行有效隔断。执法人员当场出具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于5月28日前完成上述安全隐患整改,后经该公司申请同意将整改期限延至6月12日。6月21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棉布车间气化室的上述安全隐患仍未完成整改,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7月7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锦丰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棉布车间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4.平湖华梦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未进行安全评价案。2021年6月7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平湖华梦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内存放有大量的油漆、稀释剂、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远超过一昼夜用量,且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其行为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7月15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平湖华梦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9.5万元”的行政处罚。

5.爱德曼氢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1年6月22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爱德曼氢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东侧存放工业氮气瓶满瓶29瓶,空瓶16瓶,工业氧气瓶2瓶,共计工业气瓶47瓶,未设置有效的防倾倒、防晒措施,未佩戴瓶帽,露天存放,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7月12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爱德曼氢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4.8万元”的行政处罚。

6.浙江辕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配备安管员、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案。2021年3月25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辕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属一般工贸企业,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但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5月13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辕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7.嘉善铂汉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案。2021年5月8日,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善铂汉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6月22日,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善铂汉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

8.嘉兴市新篁燃气有限公司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2021年4月15日,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住建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检查时发现,嘉兴市新篁燃气有限公司送气工在海盐县百步镇五丰村送气,送气共计11瓶。经核查,嘉兴市新篁燃气有限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上经营范围是嘉兴市区,不包括海盐范围,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6月17日,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新篁燃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知指出,以上8起典型案例,严重违反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监管执法,全面排查治理企业事故隐患,严格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持续加大非事故类行政处罚力度,真正做到执法工作“长牙齿、下死手”;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回头看”工作,做到凡事故必倒查原因、凡责任事故必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凡责任事故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形成警示效应,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要敢于亮剑、刚性执法,对监管部门落实整改措施不积极、不主动、消极应付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问责;要同步集中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督促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深刻吸取典型案例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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