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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的法治呐喊

2022年01月13日 10阅读 来源:绍兴日报

徐凯燕

提及鲁迅先生,我们首先想到的是,他是一位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和革命家。国难时艰之际弃医从文,他屡陷险境仍笔耕不缀。鲁迅先生始终以无所畏惧的姿态扛起文化战线的大旗,开辟着中华民族新文化的方向,为中华民族的救亡图存奋斗一生。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的元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迈出了重要一步;今年,亦适逢鲁迅先生诞生140周年。再次拜读鲁迅先生的文章,不禁发现他虽不是一位法学家,其作品却蕴含了众多当时极具革命性的法律思想。

首先,鲁迅先生的作品彰显了其以自然法学为理论基础而形成的“立人”思想。

自然法学最突出的特点是个人主义特征,主张个体人生来就享有自由和平等权利。从鲁迅先生的作品中,我们不难发现他受西方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宣扬个人主义,极力呼唤人性的解放。对于法国大革命,鲁迅先生曾作这样的论述:“盖自法朗西大革命以来,平等自由,为凡事首,继而普通教育及国民教育,无不基是以遍施。久浴文化,则渐悟人类之尊严;既知自我,则顿识个性之价值。”“且社会民主之倾向,势亦大张,凡个人者,即社会之一分子。”“诚若为今立计,所当稽求既往,相度方来,掊物质而张灵明,任个人而排众数。”(《文化偏至论》)这些足以窥见鲁迅先生深感封建主义对国民思想禁锢之深,从而呼吁国民塑造独立人格、追求平等自由。他将锋芒直指旧中国存在的种种弊端,把平等自由的思想春风化雨般地注入到他的文学作品之中。

针对旧社会妇女地位低下,他在《关于妇女解放》中写道:“自然,在生理和心理上,男女是有差别的;即在同性中,彼此也都不免有些差别。然而地位却应该同等。必须地位平等之后,才会有真的女人和男人,才会消失了叹息和苦痛。”《隔膜》中,他通过奴隶只能对主人奉行不许言议的描写,表达他对平等自由的追求。他在《在现代中国的孔夫子》一文中批判儒家“礼不下庶人”的思想,揭示袁世凯、孙传芳、张宗昌等军阀利用尊孔复古来达到反动的政治目的。小说集《呐喊》中,《风波》揭露了辛亥革命并没有给封建统治下中国农村带来真正改变的现实;《孔乙己》《头发的故事》控诉封建主义思想荼毒人之深;《阿Q正传》《故乡》体现了封建主义对善良质朴农民的沉重压迫。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都是整个国家。鲁迅先生将自然法民主、自由、平等的思想寓于其文学作品之中,亦在此基础上不断主张其“立人”的民法精神,向往着中国能在“进向大时代的时代”中“由此得生”。

其次,鲁迅先生法律思想的革命性不仅在于对旧中国的“法制”展开了思考,更在于在此基础上对“法治”进行了探索。

众所周知,法制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而法治即所谓良法善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从先秦时期王权神授、法由天定到帝国时期的儒家化律学,再到清末的改旧律、创新法,直至北洋军阀“制宪”的法制体系,中国社会长久以来是不缺乏法律制度的,但法治这块,却存在着重大的空白。

鲁迅先生在《小杂感》中写到的“刘邦除秦苛暴,与父老约,法三章耳。而后来仍有族诛,仍禁挟书,还是秦法。”揭示了封建王朝法律制度换汤不换药的吃人本质。针对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法治建设的虚有其表,鲁迅先生则毫不遮掩地批判道:“他们的嘴就是法律,无理可说。”(1935年1月16日《致曹靖华》)“政府似有允许言论自由之类的话,但这是新的圈套,不可不更加小心。”(1932年1月5日《致增田涉》)“且现在法律任意出入,虽文学史,亦难免不触犯革命第×条也。”(1931年6月26日《致李小峰》)

除此之外,鲁迅先生又通过描写孔乙己被丁举人严刑拷打,阿Q因司法当局胡乱执法被当成抢劫犯判以死刑,对旧社会国家法律认可家法私刑的泛滥以及近代中国刑事执法混乱的现象予以抨击。有悖于正义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并不是鲁迅先生追求的具有人民性、正义性的良法,法律若被随意解释、适用,更构建不了民主平等的法治社会。

即使在“良法”“善治”无一满足的情况下,鲁迅先生仍对法治抱有极大的希冀:“在我的心里似乎是没有所谓公平,在别人里我也没有看见过,然而还疑心什么地方也许有,因此就不敢做那两样东西了:法官,批评家。”(《并非闲话(三)》)鲁迅先生将其法律思想意识寄托在形象的文学描写之中,阐述着其对于法治与社会的独到见解,表达着对法治的不懈追求。他在《习惯与改革》中呼吁改革者深入民众的大层中,于他们的风俗习惯加以研究,解剖,分别好坏,立存废的标准,且于废于立,都慎选施行的方法。

综上可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法治理念在鲁迅先生的思想中早有萌芽。

建立和维护礼治秩序是中华法系的根本特征,鲁迅先生敢于做推翻封建礼治秩序的旗手,为建立法治国家而振臂呐喊。岁月的典籍翻至如今,我们所处的时代已不再如先生所处的年代一般动荡飘忽。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各领域、各地方得到全面落实,开辟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新境界。

今年,作为公民民事权利宣言书和保障书的民法典的生效,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里程碑,更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利的思想贯穿着民法典始终,增进着人民的福祉,维护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

幸,这盛世,如先生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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