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伟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继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之后,再次以国家法律规范完善教育方针的表述,在我国教育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和深远影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社会各界要切实增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的自觉性,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教育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从教育初心使命的维度把握教育方针的“不变”。教育的本质是有目的的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教育的初心使命是提高人的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就要坚守教育初心,切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从内涵结构的维度把握教育方针的“不变”。回顾我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教育方针,尽管其具体表述有所不同,但本质上是关于教育的性质、目的、任务、功能及其实现途径的总规定,是教育政策规范的总概括。具体地说,教育方针是对教育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等基本问题的明确回答。基本问题是教育方针的关键要素,从教育方针的质的规定性来看,教育方针的内涵结构是不变的。
从事业发展指导思想的维度把握教育方针的“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已经庄严地写入党章,郑重地载入宪法和教育法。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就是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从教育地位功能的维度把握教育方针的“变”。这次对教育法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将原先的“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修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并且明确提出“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等新要求。这些修改,赋予了中国教育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使命,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的价值取向,显示了坚持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的坚定自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就是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更好地服务和支撑高质量发展。
从培养目标规格的维度把握教育方针的“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首次完整提出,赋予“全面发展”以新的内涵。劳动教育既有育人价值,也有社会价值;既有相对独立性,更与其他“四育”之间具有整体性联系,即强调以劳育德、以劳启智、以劳健体和以劳立美。“五育并举”的新表述,洋溢着时代精神,更是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就是要更加重视劳动教育,使各级各类教育更加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教育方针对于教育工作具有极强的指导性和权威性。加强教育方针的解读和宣传,要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相贯通,同开展“四史”学习相结合。要把教育方针有效融入教育行政管理、办学治校和教育教学全过程,健全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要开展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情况督导检查,促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健康、科学、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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