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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领导完善政策

2022年01月01日 10阅读 来源:丽水日报

农村住房所有权登记工作全面启动伊始,市建设局立即成立了农房产权登记、抵押登记办公室,召开了全市住房工作座谈会,部署、落实各县(市、区)农房所有权及抵押权登记工作。此后,又多次召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主动深入县(市、区)调研,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到实地分析解剖难题,总结交流经验,狠抓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建设部门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抽调业务骨干、招聘人员及时培训,开展拉网式的调查摸底和登记试点,采取主动上门服务、技术合作、部门联合办理等多种形式、多种举措强力推进。

针对农村住房抵押权登记的特殊性,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市建设局先后出台了《丽水市区农村住房抵押权登记规定》(试行),《丽水市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等可行性指导性政策,从登记原则、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确保有序、稳妥地开展农房抵押权登记工作。

目前,市本级农村住房抵押权登记业务已在碧湖房管所率先受理并登记,市行政服务中心房屋登记窗口、水阁开发区房屋登记所工作人员已进行了相应培训,随时可以办理农房抵押登记业务。

增进协作主动对接

近日,市建设局与莲都区政府就农房登记工作进行了沟通、衔接。双方就选择试点村、建立房屋登记受理点、区建设分局所属建设所负责产权登记初审等相关工作达成共识,并对出台相关政策、宣传发动、人员培训等具体工作进行了商议,为下一阶段全面推进莲都区农房登记工作画出了“路线图”、定好“时间表”。另外,市建设局还与市国土等部门进行了多次商讨,就土地证、房产证“两证”登记所需的测绘成果共享、测绘力量整合等问题初步达成意向,既可节约人力、物力资源,又能减少群众麻烦、提高效率。

“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存在多方面的现实困难,涉及国土、建设、房管、执法、征迁、财政、农办等多部门,各部门之间要形成常态化合作机制,经常沟通、主动对接,形成合力、共同担当。”市建设局负责人说。

如今,通过农房登记这项系统工作增进协作、主动对接,全市各地各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共同担当。例如,青田县建设和国土部门,实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住房所有权登记联合办理。把农村数字地籍调查和房产测绘揉合成一个项目,实行技术合作、联合对外招标,一并做好房、地登记所需的基础数据采集与整理工作。同时,在乡镇设立登记受理点,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所需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一并收件,登记申请采用一表制统一受理,既节约了人财物力,又简化了办理手续。

化解矛盾破解难题

农房“两违”现象普遍、违建处置一时难以跟进是当前的现实状况,严重制约了农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深入推进。为破解这一难题,我市建设部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如莲都区在调查摸底及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农房登记扩面增量推进政策,形成若干处理意见,上报政府批复实施。一是结合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对在农房主体房屋边违章搭建小规模储藏间、农具房等附属用房的,其主屋的合法产权部分先予登记发证。二是对“三层半”或总建筑面积未超审批面积10%的农房以及仅内部空间布局变动或虽有建筑外立面改变,但未严重影响景观等轻微违建的农房,其合法审批面积予以登记发证。三是对以往征迁工作中,为赶项目进度而未及时办理用地审批等手续和默认未批先建行为等各种原因造成的政策性历史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政策制定方作出说明后,对符合审批条件的补办规划确认等手续,并予以登记发证。四是奖惩并重,在违建处置过程中划分不同时限,对于早期主动接受处置的农户,在罚没款、回购款的缴交比例上给予一定优惠,以鼓励广大农户主动接受“两违”处置,推进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强化措施大胆突破

对继承、析产等需要经过公证才能办理登记等相关规定,我市建设部门经过研究,在政策上有了一定的突破。例如,青田县对产权来源经公告无异议的,由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意见后,即可办理相应登记。遂昌等地也进一步放宽政策,由法律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司法所出具见证文书,即可办理登记。另外,在二套房认定上,各地已研究、落实相关政策,不再把农房纳入统计。

抓住重点互推互进

各县(市、区)建设部门主动与乡镇(街道)、村委等基层组织对接,指导、参与农房调查摸底,联合开展政策宣传等基础性工作。重点利用“三改一拆”工作平台,把农村违法建筑处置与农房确权登记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同时,结合“无违建乡镇”创建活动,建立建设、规划、国土、城管与乡镇(街道)联合处置、联合审批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房确权登记工作。青田县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与乡镇(街道)建立了“联合测绘、联合处置、联合审批、联合发证”四联合办机制,工作组人员分乡镇(街道)到现场集中办理,精简办事手续、条件、流程,既方便了群众,又缩短了办事时限,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市建设部门负责人表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不仅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对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的确认,通过过程与结果的综合作用,一是可以起到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二是有利于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存在的土地权属纠纷,优化农村社会管理环境和基础,构建和谐社会;三是有利于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四是有利于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五是有利于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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