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季芳
《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已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继2012年《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之后,我省财政领域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省财政监督管理的立法空白。
《条例》的出台有怎样的背景和意义?有哪些特色和亮点?就此,记者邀请我市财政部门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填补财政监督管理立法空白
《条例》作为我省财政领域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省财政监督管理的立法空白,强化了财政监督这一固有职能,对于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监测器”和“警示器”作用,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助推我省“两聚一高”新目标的加快实现。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等监督方式较为熟悉,相对而言,对财政监督这一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却知之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的职能履行和效能提升。《条例》针对这一现状,进一步厘清了财政监督的概念、范围,在财政监督重点、热点事项方面予以明确的规范,凸显了财政监督“查管融合、以查促管”的独特优势。
《条例》明确规定财政监督各方权利义务,界定财政监督职权范围,使财政监督“制之有衡,行之有度”,既有效维护政府性资金安全,又依法保障社会各方权益,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经济领域的应有功能,有效地适应财政管理新常态。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强化财政监督权威性和严肃性的重要保障。当前,我省财政监督面临很重的任务。《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化了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财政“大监督”机制,强化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提升财政监督效能,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积极顺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充分体现防风险、提效能、促发展的价值取向,必将为推动我省财政改革发展、加快实现“两聚一高”新目标提供有力的财政保障和法治支撑。
创新内容多操作性强
《条例》既确立了系统的监督规范,又凸显了重点的监督领域;既立足监督职能的依法履行,又体现对监督对象的权益保障;既注重监督结果的合理运用,又注重监督程序的合法有效,在全国同类立法中独具特色,操作性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拓展适用范围。《条例》除将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纳入调整范围外,还将本省政府驻外机构的财政监督纳入调整范围,并就乡镇财政监督作出规范。
固化了财政大监督机制。《条例》明确规定,实施财政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以法规形式固化我省首创的财政大监督机制。
凸显财政监督的重点和热点。从18个方面系统归纳了财政监督事项。如,首次将财政预决算公开纳入监督范围,通过财政监督推动政府及其部门主动“晒账本”、“亮家底”,充分体现阳光财政的要求;全面回应了社会各界对财政收支、政府债务、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社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及政府投资基金等重点问题的关注,使之真正成为具有比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
加强了监督对象的权益保护。《条例》在规定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采取合法措施的同时,赋予监督对象在监督过程中的陈述申辩权,多角度保护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
规范了财政监督程序。《条例》在规定了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两种主要监督方式的基础上,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系统规范了财政检查的程序,对财政检查的计划、人员、时限、调查取证、征求意见、文书送达等具体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督促检查结果落实、特殊情形终止检查程序等进行了特别规定,极具可操作性。
创新了财政核查方式。《条例》首次引入财政核查方式,作为财政检查的有效补充,财政核查程序较财政检查程序相对简易便捷,但在财政核查中,如发现被核查人存在财政违规、违法行为的,仍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突出绩效监督与评价。《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跟踪预算执行绩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强化了部门协同共享和监督结果运用。《条例》针对不同结果利用主体,对运用形式、运用内容和相关部门权限与职责作出明确统一规定,使监督结果运用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此外,还规定财政部门与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成果共享,避免重复检查。
强化了监督结果的运用。《条例》对监督结果运用专设一章进行规定,针对不同的成果利用主体,对运用形式、运用内容和相关部门的权限与职责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使监督结果运用具有法的效力。
严格了法律责任。《条例》分别对监督对象、财政部门及其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对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进行分类处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处以罚款,增强了《条例》的刚性和执行力。
财政监督是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财政部门将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找准财政监督职能定位,积极发挥财政监督“第一道关口”的优势,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对财政预决算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收入质量等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全面深化财政“大监督”机制,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社会关注热点焦点及财政工作重点等方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处理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经秩序。
◆热点问答◆
1、问:《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实施后,如何避免重复检查,妥善处理好财政监督与其它监督的关系?
答:当前,我国的经济监督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多主体的监督体系,包括人大、审计、监察、财政、税务等,各种监督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和补充。与其它监督主体相比,财政监督具有贯穿财政资金运行每一环节、涉及财政管理方方面面的特点,是对财政资金运行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实施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全方位监督。为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主体的关系,《条例》首先对财政监督的性质进行了定位,明确规定财政监督工作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对在财政监督中发现的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问题,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其次,规定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财政、监察、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成果共享。有关部门的监督结果能够满足其它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它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率,提升管理效能。最后,在财政监督结果的运用上,条例要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结果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结果的运用,把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财政管理。
2、问:2006年江苏首创财政“大监督”机制,《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在哪些方面对财政“大监督”机制作出具体规定?
答:财政“大监督”机制具体是指财政部门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紧密结合的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作为《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财政“大监督”机制在《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主要体现在:
一是从监督方式上看,《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财政监督工作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这一规定要求,财政监督不仅要作为专项工作,而且要贯穿于财政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做到全员参与,使监督工作常态化、日常化。
二是从监督范围看,《条例》第九、第十条,通过列举的方式,从18个方面系统规定了财政监督范围,涵盖了财政、财务、会计等财政监督全部领域。
三是从监督内容上看,《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对主要监督事项规范了相应的监督内容。这些内容既有合规性审查的内容,也有绩效性审查的内容;既有事前事中审查的内容,也有事后审查的内容。
四是从监督程序上看,《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对专项监督程序进行统一的规范,所有的专项监督项目均须严格遵循这些规定程序。
财政“大监督”机制是《条例》立法过程中的一条重要主线,贯穿于《条例》始终。
3、问:《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对监督事项进行了列举,其中哪些事项做出了重点规定?
答:《条例》作为江苏财政立法的亮点之一,不仅规定了财政监督范围,而且就主要监督事项提出具体要求。体现在《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
比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组织财政收入等情况的监督,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出现异常变动的地区开展重点监督检查”。这就形成了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进行收入质量监管的法定义务,对财政部门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形成法规“硬约束”。
再比如《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实施绩效监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政资金分配的合理性、时效性、公平性;二是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经济性、效益性;三是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对绩效监督提出如此具体的要求,这在全国已经出台的同类立法中尚属首次。这也充分体现了“花钱要问效、结果很重要”的预算管理改革新理念,也为财政监督由传统的合规监督向合规、绩效监督并重转型奠定了法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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