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小企业会计准则》重大变化

2022年01月12日 10阅读 来源:徐州日报

■题记 ◎本报记者 郑薇

2013年1月1日起,《小企业会计准则》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施行。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小企业能否保持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是我国国民经济能否继续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新准则》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会计领域的重大变革,将有助于完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引导小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性,从而有力地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使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担当重要角色,发挥重要作用。

本报自即日起,将陆续刊文,对《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深入阐释与解读,全力推进新准则的施行,助力我市小企业蓬勃发展。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根椐最新资料统计,在我国所有法人经营单位中,小企业数量约占97%,从业人员约占53%,主营业务收入约占40%,资产总额约占42%。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订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新准则”)。新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称“原制度”)同时废止。

“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呈现出如下重大变化:

一、明确了小企业的范围

对于小企业的界定一直是各方特别是企业关注的焦点,“新准则”第二条明确指出该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1)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企业承担的社会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企业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2)经营规模较小。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3)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上述条件明确了小企业的确定标准,同时覆盖面更大,避免了原行业会计制度对行业划分的局限性。符合规定的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新准则”,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规定,选择执行“新准则”的小企业,一旦发生了该准则中未做规范的交易和事项,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小企业需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

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时,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第38号准则《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厘清了两个准则之间的关系和衔接办法。

二、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原制度”对流动资产包括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和存货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各项流动资产的潜在亏损,这一方法与所得税法中的资产损失的认定存在差异,从而形成了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需要在申报纳税时进行调整。“新准则”对企业的各项资产均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具体而言,短期投资不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不再计提坏账准备,存货不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存货的转让损失,以及应收款项的呆账、坏账损失均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这一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界定标准基本相同,消除了资产减值准备造成的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的差异。

三、简化了对外投资的核算

“新准则”并未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金融资产类别的划分方式,仍沿用“原制度”中的方法,将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但对核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和简化。(1)短期投资。“原制度”中,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实际收到股利、利息时,冲减投资成本。“新准则”中,短期投资由于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其持有期间对股票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确认为投资收益。对分次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投资,按月采用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确认为投资收益。(2)长期股权投资。“原制度”中,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新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明确指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在实际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3)长期债券投资。“原制度”中,小企业购入债券应确认溢折价,并采用直线法,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新准则”对小企业购入的债券,不确认溢折价,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按月根据投资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确认为投资收益;处置或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和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也就是说购入债券的溢折价此时才反映到投资收益中。

四、取消发出存货后进先出法

“新准则”对存货采用了尽量简化的核算方法,对“原制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发出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可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取消了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在途物资”科目中购入材料、商品等成本的结转,由“原制度”中的“验收入库时”,调整为“月末根据仓库转来的外购材料或商品收料凭证分类汇总结转”;将“原制度”中的“材料”科目调整为“原材料”,增设“周转材料”科目,对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取消了“原制度”中商品流通企业库存商品的售价核算法,明确规定购入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进价计入“库存商品”;恢复了“原制度”中被取消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用以核算财产清查过程中的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原制度”规定小企业的存货盘盈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属于自然灾害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他情况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新准则”对存货盘亏的处理与“原制度”一致,但规定将存货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毁损的存货一律计入营业外支出。

五、固定资产核算与所得税法规定更统一

“新准则”中对固定资产核算方法的调整主要体现在:(1)明确规定了小企业的“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不冲减在建工程成本。(2)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竣工验收前应负担的借款利息,在借款利息资本化条件上,仍沿袭了“原制度”的简化规定,将在建工程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全部予以资本化,和《企业会计准则》对此设定的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的三个借款利息资本化条件比较,在操作上大大简化。但应注意的是,“原制度”中明确指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是指小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而“新准则”中却并未对此做限定,可以理解为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不局限于专门借款。(3)明确规定了与所得税法相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进一步缩小了固定资产折旧引起的纳税差异。(4)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继支出划分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和日常修理费,其中改建支出中已提足折旧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其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符合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支出在发生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日常修理费在发生时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从而规范了固定资产后继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5)盘盈固定资产仍沿袭“原制度”的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未采取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方法。

六、增、改、删了部分资产核算内容

具体包括:(1)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增加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用以核算小企业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增加了“新准则”的行业适用性。(2)将“原制度”中的“应收股息”科目重新拆分成“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科目。(3)“原制度”对下列经济业务做出了具体规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租赁款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有关必要支出来确定其入账价值;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获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作为其实际成本;接受捐赠的资产,按资产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期末根据本期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捐赠资产价值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根据实际应交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两者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即将捐赠利得按纳税情况一次或分期计入“资本公积”。在“新准则”中,未对以上业务做出规范,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小企业一旦发生了这些在该准则中未做规范的交易和事项,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其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为入账价值;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自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七、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计算负债利息

“新准则”要求小企业的各项负债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并在一些核算细节上对“原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根据借款本金和借款利率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未对带息票据的利息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用以核算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相关支出;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将“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设置“应交税费”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按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取消了“预提费用”科目,将企业按月计提的付款期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利息计入“应付利息”;增加了“递延收益”科目,用以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

八、简化了资本公积项目的核算内容

“新准则”将小企业的资本公积核算内容仅界定为资本溢价,即投资者的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取消了“原制度”中涉及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接受捐赠等相关内容,简化了资本公积的核算。

九、简化了收入实现的职业判断标准

“原制度”中,规定了小企业应在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一是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也规定了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条件。“新准则”中规定小企业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减少了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对于小企业于同一个会计期间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并收取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劳务收入;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期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劳务收入。另外,准则还明确了小企业接受政府补助的收入确认方法。这些简化的收入实现判断标准,降低了小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度。

十、根据实际需求简化财务报表

采用“新准则”的小企业不对外发行股票债券,经济业务相对简单,银行税务部门等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需要更加直观地了解小企业的基本会计信息。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状况和小企业信息使用者的实际需要,准则沿袭“原制度”的要求,小企业至少应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但在报表的附注中增加了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的项目,与税法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的说明,同时取消了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准则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适当简化。(徐财宣)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