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分娩后进行人工剥离胎盘手术,出现了胎盘残留情况,后出现多种症状并先后进行了几次手术。遂后,产妇提出异议,要求赔偿。近日,扬中的这一起医疗纠纷通过调解得到了化解。
2016年10月底的一天,孕妇陈某入住扬中市某医院产科,产前检查后,发现陈某出现胎膜早破的高危因素,于是让陈某至产房待产,当天晚上8点左右,陈某顺产一名健康女婴。但是胎儿娩出后20分钟,胎盘胎膜仍未剥离娩出,医生立即进行人工剥离胎盘手术,取出的胎盘欠完整,考虑胎盘粘连可能,产后医方对陈某予以抗感染、促宫缩治疗。4天后,陈某B超复查,提示胎盘粘连可能,随后医院给陈某进行了“钳夹胎盘+清宫术”,疗后陈某出院。
然而,陈某出院后不久到医院复查,B超检查仍示胎盘残留,随即咨询上级医院,根据专家意见,考虑胎盘粘连,不排除胎盘植入可能,可先予以药物治疗。2周后陈某再次复查,结果依然提示胎盘粘连可能,医院在陈某及其家属要求下进行了二次清宫手术,手术后第二天,陈某感觉腹部一阵阵疼痛,并出现畏寒发热、心慌胸闷症状,经剖腹探查术显示:陈某子宫后壁穿孔,直肠前壁穿孔,即对陈某进行“子宫修补+乙状结肠造瘘+腹腔引流术”,经治疗好转,于2017年6月出院。从该医院出院的当日,陈某转上级医院,并在上级医院行“乙状结肠造瘘口回纳术”,治愈,此时距离陈某分娩已经过去了8个多月。病愈出院后,陈某及其家属对市某医院诊疗提出异议,要求赔偿,于是双方共同向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在医调委,首席调解员陈九生耐心了解案情并听取各方请求,经初步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共同委托镇江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拿到鉴定报告后,双方再次来到了医调委办公室。陈九生仔细阅读了鉴定书,根据鉴定结论:本病历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然后询问双方对鉴定书的内容是否有异议,双方均表示认可。在此情况下,案件主要事实已经理清,现在主要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如何赔偿。陈某提出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抚养赡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9.36万元的赔偿要求(医方承担90%责任共计17.43万元)。医方对陈某提出的赔偿清单中大部分项目予以认可,但在少部分计算标准和计算天数上有些分歧,而且认为90%的赔偿责任过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中指出“清宫术”治疗未违反诊疗规范,子宫穿孔为“清宫术”的并发症。
陈九生在听了双方陈述之后,决定分两步调解。第一步:对赔偿总额予以确认,把双方有争议的赔偿事项解决完毕;第二步:分担赔偿责任,在主要责任区间合理分配各方责任。在解决第一步的问题时,调解员主要采用“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首先找到医方从情理出发,患方陈某家庭条件比较困难,除了刚刚生下的小女儿外,家中还有一个10岁的孩子,怀孕前陈某一直在某酒店从事餐饮服务,由于产后手术治疗身体状况难以从事以前的工作,也因此与酒店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希望医方综合考虑能够理解患者适当提高计算标准。对于患者一方,调解员表示对于列出的赔偿项目,少数没有票据的应当予以补足,如果确实没办法补足可能在最终认定的时候不会全额赔偿。经过调解员的努力,双方就赔偿的总额达成了初步一致意见。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趁热打铁,于是约定时间双方“面对面”第二次调解,解决第二步的问题。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陈某人民币124522.6元,其中扣除已经垫付的24722.6元,实际支付99800元。
调解札记:
抓住纠纷的争议焦点,就抓住了调解的主要方向。就本案而言,主要矛盾在于责任的确认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虽然有权威机构做出了双方都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但是具体如何适用和赔偿依然需要调解员通过法律政策的解读,参考司法实践的做法来加以运用。本案中调解员在调解和制作调解协议时,综合考虑案件整体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权利义务的平衡保护,在鉴定意见的基础上适当加重医院的责任承担比例,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
(笪伟 承江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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