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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应赔尽赔筑牢绿色屏障

2022年01月05日 10阅读 来源:镇江日报

本报记者 陈志奎

本报通讯员 邵炜 李媛

日前,《镇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印发,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负责方案制订的相关人士表示,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机制,是深化生态文明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省委深改委支持我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项目中明确的具体任务。此项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可以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根据方案,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方案规定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最后一项则是根据我市实际进行的具体细化,即在重点水功能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等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情形。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市生态环境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方案提到的应赔尽赔是指该赔的要素一定要赔全,包括前期进行应急处置、监测检测、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专家咨询、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相关费用;清除污染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相关费用;修复效果评估验收相关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只有做到应赔尽赔,才能让环境违法企业付出应有代价、不再铤而走险。”

方案明确市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市政府可指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并将磋商作为诉讼的前置条件。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启动赔偿磋商程序,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由市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替代修复。无法替代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项用于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负责方案制订的相关人士表示,通过方案的实施探索实践,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市委深改委据此要求,方案实施要结合典型引路,广泛征集案件线索,深入挖掘、精心筛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强全要素整合、全过程剖析和全方位总结,把查处损害生态环境的过程变成普法的过程,不断增强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意识,切实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实现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双赢。

与此同时,相关人士也表示,方案实施后要强化制度的配套衔接。尤其要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紧密对接、有效衔接,坚持以环境损害者承担应有责任为出发点,以及时修复受损环境为落脚点,以提高鉴定评估规范性、科学性为着力点,逐步建立健全案源筛查、索赔磋商、赔偿诉讼、修复监管、资金管理等配套制度,加快构建主线贯通又环环相扣的全链条“闭环”工作模式,推动实现从损害发生到最终修复的全流程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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