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增选管理人公告
为进一步依法推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判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导管理人的规定》要求,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展增选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选数量
为便于全市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办理,有利于管理人履职活动的良性有序竞争,结合实际,拟增选15家(视报名情况)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
二、增选入册条件
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机构登记地及主要执业地在本院辖区。
2、机构从业五年以上,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至少有十名非兼职的专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有八名非兼职的专业人员。
3、有参与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的经验。
4、视情对泰州周边地区增选1-2家破产管理人机构。
5、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6、机构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未受行业主管机关等部门违法、违纪处理。
7、承诺加入破产管理人名册后,廉洁办理与破产案件相关事项。
三、增选入册程序
1、申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愿申报的机构,请在泰州中院网(http://www.tzcourt.taizhou.gov.cn)下载《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清算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申报书》,按要求填写(一式三份),交本公告注明的联系人。
2、初选
根据申报情况,对申请单位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单位予以剔除。
3、评选
初选入选的机构须于通知后5日内,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一式十份)。经本院研究确定最终增选机构名单。
4、公示
通过媒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泰州中院网、泰州日报等,将确定增选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5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增选条件等情况,予以除名。
公示期满后,将增选机构名单报省法院备案,正式列入备选名册。
四、申报材料
1、入册申报书;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章程;
4、办公场所的证明;
5、关于执业年限、营业收入的证明;
6、专职执业人员的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交纳社会保障(三个月以上)费用证明;
7、近5年来办理破产案件及相关业务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8、拟组建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相关情况;
9、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10、其他有关材料。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联系人:王德宇,联系电话:86391835。
公告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本院。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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