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垛田保护条例(草案)》已于2020年6月24日经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法规草案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7月31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0523-86886621
86839561(传真)
电子邮箱:tzrdfgw@126.com
地
址:泰州市凤凰东路56号市人大常委会
邮
编:225300
附件:《泰州市垛田保护条例(草案)》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泰州市垛田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垛田保护,促进垛田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垛田保护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垛田(海陵区、姜堰区也称垎田、垎岸),是指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行政区域内,历代先民人工开挖网状深沟、扒取河湖泥土堆积形成的,多面环水、水田交错、形态各异的垛状农田,以及与之相关的传统农业系统、生态系统和文化自然景观。
第四条
垛田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及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垛田保护工作,将垛田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垛田保护。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垛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垛田保护工作。
市及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垛田保护工作。
第七条
垛田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垛田保护工作。
垛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做好垛田保护巡查、报告等相关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通过健全村规民约、合作社章程,开展垛田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垛田的义务,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损害垛田的行为。
为垛田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九条
垛田保护采取划设保护区的形式进行保护,并设重点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
以下区域的垛田列入保护区:
(一)兴化市千垛镇、沙沟镇、中堡镇、垛田街道;
(二)海陵区华港镇;
(三)姜堰区淤溪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重点保护区:
(一)兴化垛田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相对集中连片,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的垛田。
以下区域列入核心保护区:
(一)兴化垛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兴化市千垛景区、兴化水上森林公园。
第十条
垛田保护区域应当明确四至范围,由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人民政府划设,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文化广电旅游、水利等相关部门认定,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垛田保护规划。垛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垛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重点保护区和核心保护区修复目标、具体举措以及相关时限。
垛田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垛田保护区划定的边界范围,设置保护界桩或标志。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监测垛田资源状况,收集整理垛田资源相关资料,监督指导垛田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第十四条
在垛田保护区内实施房屋、道路等工程建设以及旅游开发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垛田保护规划。
交通、能源、水利设施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原则上应当避开垛田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
第十五条
在垛田保护区开展获批项目建设活动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垛田地貌以及垛田传统农业系统、生态系统和文化自然景观。
鼓励垛田承包人、经营者利用垛田传统农耕方式修复垛田。
第十六条
垛田保护区内获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布局、外观设计和色彩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
从事餐饮、民宿、农事体验、民俗文化、乡村旅游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依规,保护垛田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垛田保护区的林地、湿地监督管理,保持垛田原有生态体系和景观风貌相协调。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加强与垛田有关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垛田保护区的农作物种植进行指导服务,推广绿色生产模式。
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垛田保护区的河道、圩堤、涵闸等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时疏浚河道,促进垛田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
第十八条
垛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土、平田等损毁垛田;
(二)占用垛田建设与垛田保护无关的、影响垛田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
(三)修建坟墓;
(四)迁移、拆除、损毁文物古迹和具有代表性的民俗建筑物、构筑物;
(五)丢弃、倾倒、堆放垃圾和其他固液态废弃物;
(六)涂改、损毁或擅自移动垛田保护区域内的界桩、保护标志;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
垛田重点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围垦垛田周边湿地;
(二)取土填沟改变垛田现状;
(三)改变垛田水系;
(四)畜禽规模养殖。
第二十条
垛田核心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土地征用;
(二)空中架设通讯、电力等杆线设施;
(三)采矿。
第四章
垛田利用
第二十一条
兴化市、海陵区和姜堰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垛田永续发展的产业支持政策,优先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发展垛田保护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十二条
鼓励垛田重点保护区的耕地承包人、经营者,根据所在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垛田保护与利用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种植油菜、香葱、龙香芋等传统农作物以及花卉苗木等具有旅游观光价值的经济作物。
鼓励垛田承包人、经营者采取流转、入股、合作等方式参与垛田利用。
第二十三条
支持垛田保护区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地居民及其他经营者利用垛田资源从事农产品销售、餐饮、民宿、民俗展示等。
第二十四条
加强垛田传统农业文化传承和宣传,科学利用垛田历史文化景观资源,体现当地乡村民俗特点和文化遗产风貌。
第二十五条
兴化市、海陵区和姜堰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政策,鼓励垛田保护区内耕地承包人、经营者支持配合垛田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涂改、损毁或擅自移动垛田保护区域内的界桩、保护标志”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畜禽规模养殖”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空中架设通讯、电力等杆线设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杆线等设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垛田保护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垛田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