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标的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水稻”),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4.已投保中央财政补贴型水稻保险(包括水稻种植保险和农业大灾水稻种植保险,下同),且未投保其他保额补充类产品。
(二)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导致保险水稻所在县(区、县级市)实际亩均收入低于亩均保险收入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水稻所在县(区、县级市)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病虫草鼠害造成该县(区、县级市)水稻减产;
(二)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水稻价格下跌。
实际亩均收入是指该县(区、县级市)实际亩产和集中销售期的平均监测收购价格的乘积。
亩均保险收入是指该县(区、县级市)约定亩产和保险约定价格乘积的90%,亩均保险收入、约定亩产和保险约定价格应在保单中载明。
实际亩均收入及亩均保险收入根据不同水稻种植品种、不同县(区、县级市)分别计算。
三、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水稻产量的损失;
4.在适合重播或补种期内,放弃重播或补种。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和费率
(一)保险金额
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亩均保险收入、已投保中央财政补贴型水稻保险亩均保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亩保险金额=亩均保险收入-已投保中央财政补贴型水稻保险亩均保额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二)费率
4.5%
五、保险期间
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保险水稻收割后集中销售期结束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六、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水稻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二)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亩均保险收入-实际亩均收入)×保险面积×每亩保险金额/亩均保险收入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水稻与非保险水稻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水稻实际种植面积。
(四)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七、其他事项
(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水稻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二)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八、释义
(一)实际亩产:投保当年保险水稻所在县(区、县级市)的平均每亩产量,以保险水稻所在县(区、县级市)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二)约定亩产:参照保险水稻所在县(区、县级市)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该县(区、县级市)前三年水稻种植品种每亩产量的平均值确定。
(三)集中销售期的平均监测收购价格:集中销售期(投保当年的11月上旬至12月下旬)江苏省价格监测中心发布的江苏省水稻种植品种(三等标准品)收购期收购价格之和/发布次数。
(四)保险约定价格:以投保当年国家发布的水稻种植品种(三等)最低收购价格确定。
(五)本条款中水稻种植品种分为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地方财政补贴型区域水稻收入保险条款》内注明的其他事项。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金[2020]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确保粮食稳产增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江苏省银保监局等四厅局制定并印发了《江苏省地方财政补贴型区域水稻收入保险条款》,人保财险江苏省分公司第一时间向江苏银保监局完成条款及费率报备工作。人保财险泰州市分公司作为泰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首席保险人,从惠农强农出发,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和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要求,积极推进水稻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我司《江苏省地方财政补贴型区域水稻收入保险条款》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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