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市容环卫责任
共建美好幸福家园
栏目主办:泰州市城管局
本报讯(记者 唐春杰 通讯员 王冬仓)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是在我国城市管理中普遍实行的一项基本制度,良好的市容环境需要依靠公民、社会、政府各方协同,共同治理。日前,市政府印发了《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面落实我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加强城市管理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是促进城市管理提档升级,重塑城市新形象的重要保障。
新出台的《办法》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和责任区的划分进行了明确,要求责任人在责任区范围内,必须保持市容整洁、环境卫生整洁、立面整洁,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有劝阻、制止、投诉、举报的权利。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示范文本制作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人、具体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本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制作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牌。责任人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牌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洁、完好。
《办法》明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履行诚信档案,纳入城市治理诚信体系,加大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行为的惩处力度。
《办法》的制定,对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推动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履行义务的落实,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链接:
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的责任范围,为其物业服务区域,包括住宅小区围墙(围栏)范围以内所有区域和住宅小区围墙(围栏)外侧配建的绿化带区域;
(二)建筑物、构筑物沿街立面及沿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至人行道的路沿石(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
(三)街巷责任区的划分以街巷中心线为界,沿街巷立面房基线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人的责任区。
(四)无责任人的地段和城市公用设施等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和产权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主体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水面漂浮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七)公共绿地由住建部门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教园区等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工厂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管部门确定并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管部门确定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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