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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相关知识问答(四)

2022年01月11日 10阅读 来源:宿迁日报

问:在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时,应当如何保护城市绿地?

答:《条例》第36条规定,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

问:敷设地下管线,应当如何保护城市绿地?

答:《条例》第37条规定,敷设各类城市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敷设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管线距树干外缘不得少于1米,敷设供热管线距树干外缘不得少于1.5米。

问:监督检查部门有哪些职权?

答:《条例》第41条规定,绿化、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问:涉及城市绿地保护的哪些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答:《条例》第42条规定,下列涉及城市绿地保护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依法划定或者变更的城市绿线;

(三)涉及城市绿地管理的许可条件、程序以及决定;

(四)城市绿地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违法行为处理结果;

(五)依法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标准;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问:如果发生擅自采摘花果枝叶、攀折花木、剥取树皮树根,在草坪内停放车辆,非法设置营业摊点或者在花坛、绿地内堆放物品的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条例》第48条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损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问:如果发生损毁护栏、标识牌、地面铺装等绿化配套设施,在城市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或者向城市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或者焚烧垃圾的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条例》第49条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问:如果发生向树木、树穴或者花草枝叶内倾倒热水(汤)、酸(碱)液、机油等妨害植物正常生长的有害物质或者硬化树穴、树池的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妨害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市民如遇绿化管理方面问题或投诉,可拨打市住建局园林处电话84387991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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