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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遛狗拴绳“入法”看宿迁文明养犬管理之路

2022年01月17日 10阅读 来源:宿迁日报

在每一座城市,养犬户都算得上是不小的群体。然而因狗产生的问题,也给城市管理者和市民造成了不少困扰。

今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拴犬绳等措施。届时,遛狗不拴绳,将涉嫌违法。

4月27日上午,宿迁市召开1+X新闻发布会,会上宣布,从202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施行,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一根拴犬绳,缺失了是责任,牵好了是文明。对此,宿迁在文明养犬之路上,作了哪些努力与实践?做个合格、文明的养犬人,宿迁人准备好了吗?4月29日,记者对相关问题进行采访调查,一探究竟。

文明养犬,你合格了吗?

当天上午8时,记者在市区多个小区探访时看到,很多居民将宠物狗带到楼下散步时,都自觉给小狗拴上绳子。“我家狗虽然脾气温顺不咬人,但每次出门我都会给它拴绳,这样更放心。”银河花园小区居民陈女士说。

隆城世嘉小区物业工作人员项开华告诉记者,小区内养狗居民较多,多数居民都能主动做到为小狗拴绳,但也有少数居民会给小狗“松绑”。“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会及时上前劝导。”谈到5月1日起,遛狗拴绳“入法”话题,项开华连声称赞。

记者走访发现,市区多个公园内均设有“犬只禁入”标识。当天中午,记者在市区财政广场看到,西侧入口处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牌。正在广场内散步的市民朱女士告诉记者,她居住在附近小区,经常来这里散步、休闲,几乎没见过有人带着小狗进入,广场内的环境一直保持得很干净。

“以前商场入口处一直设有宠物禁止入内的标牌,可还是有顾客视而不见。安保人员只能对这些顾客进行耐心规劝,有时还会遇到顾客不接受规劝的情况。”对于即将实行的新规,宿迁宝龙城市广场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赞同。

在市区一家宠物美容店外,一位市民牵着自家刚洗完澡的宠物狗回家:“每次遛狗前,我都会给狗系好牵引绳。要是去远点的地方,还会带上塑料袋、小铲子和纸巾,方便及时清理小狗粪便。养狗人士只有具备这些最基本的素质,才算得上一名合格的‘铲屎官’。

文明养犬一直在路上

2014年2月1日,宿迁市施行《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3〕13号),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提供了支撑。自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市民养犬行为,推动了犬主文明素养提升,为宿迁市文明城市创建和复检作出了积极贡献。

近年来,各类新的上位法陆续颁布实施,相关机构职能也有所调整,同时市区养犬群体不断扩大、犬只数量逐年增多,原《办法》中部分条款与新上位法无法有效衔接,在内容设计、职责分工、管理模式等方面已不能满足当前养犬管理需要。

为发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宿迁市修订出台新《办法》很有必要。

2020年,在市司法局全程指导下,市公安局牵头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过程中严格履行了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向各区和市直职能部门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期间,2018年6月4日,在宿迁发布的《宿迁文明20条》2.0版本中,将“遛狗要牵绳,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作为一条文明公约。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粪便的行为列为养犬不文明行为。

记者发现,新《办法》对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也进行了调整:在原重点管理区基础上,将高铁商务区全域以及养犬数量激增的宿豫电商产业园周边纳入重点管理区。现重点管理区范围已调整为通湖大道、环湖大道、宿新公路、宿沭线、张家港大道、雪峰山路、北京路、运河三号桥西沿运河向南、南京路、通湖大道合围区域以及市高铁商务区全域;重点管理区以外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提倡饲养绝育犬;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市民饲养犬只应当遵守哪些规定?主要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携带犬只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等场所时应当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定,避开人群聚集区域;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

违法养犬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办法》实施后,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市民养犬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身健康,持续助力宿迁市文明城市长效建设。

如若出现违反新《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犬只饲养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此,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暖意提醒大家:违法违规养犬不仅涉及行政处罚,构成侵权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若遛狗不拴绳,因此导致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了减少这方面纠纷,建议广大市民依法饲养和管理好动物,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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