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葬领域改革事关群众长远利益、事关“四化”同步集成改革先行区建设,为了更好地推动墓葬领域改革,达到“公有公营公益性”的效果,从去年8月起,我市按照“政府主导、国企运作、公益属性”的思路,在墓葬领域改革创新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为了巩固墓葬领域改革成果,我市出台《全市深化乡镇墓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减轻群众负担、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多样化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定位,积极探索创新墓葬领域改革举措,严格规范相应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确保殡葬基本服务公平可及、群众受益。
乡镇新建墓穴,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
《全市深化乡镇墓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严格控制新建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米,每亩建成墓穴不得少于260个;鼓励新建乡镇公墓使用卧碑,倡导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减少地面硬化;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乡镇公墓内要建有骨灰堂等立体存放设施,并建有花坛葬、草坪葬、树葬等生态葬区域。
在绿化方面,选用适应本地环境、易于管护的绿化苗木,做到乔灌花草搭配,绿化率应超过60%,使墓地与环境融为一体。
代办服务自愿委托,公墓工作人员不得推销代卖殡仪、祭祀用品
每个乡镇公墓按不低于2至3人的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公墓工作人员需挂牌上岗、按时到岗,不得无故脱岗,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
公墓工作人员应礼貌接待前来办理安葬、咨询墓穴等事宜的群众,做到态度和气、详细周到、有问必答,按规定满足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墓碑刻字等客户委托代办业务,坚持明码标价、客户自愿原则,并签订代办服务协议书。
公墓工作人员不得向客户索取钱财,不得推销代卖殡仪、祭祀用品。
骨灰安葬基本服务费全免,收费项目明码标价
按照《宿迁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意见(试行)》及中心城市乡镇(街道)托管问题交办清单的通知要求,凡具有宿迁户籍的城乡居民,不论在何地死亡、火化的,凡是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补助并且按《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方式进行骨灰安葬的,均可享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政策。
丧事经办人凭火化证明、安葬证明、殡葬基本服务费发票等相关资料,3个月内到死亡人员属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按照当地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标准申请。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殡葬基本服务费拨付给丧事经办人(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涉及到中心城市托管乡镇街道的,由托管区负责办理。
乡镇公墓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乡镇公墓公开栏、企业网站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减免政策、服务流程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公益性公墓墓葬费按照非营利并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对低保等困难群众给予收费减免政策。
年底前解决所有乡镇公墓用地手续,并全部实行国企化运作
此次乡镇墓葬改革的目标是,6月底前解决45个乡镇公墓用地手续问题,年底前解决其他50个乡镇公墓用地手续问题,并全部实行国企化运作,实现公益服务属性有效彰显、配套服务设施有效完善、生态节约理念有效贯彻、管理运营水平有效提升。
通过政府主导,强化设施建设、提供基本服务、落实监管责任,将殡葬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民生托底保障重要内容,真正回归公益属性,降低群众丧葬负担。
通过对乡镇公墓祭扫场地、公共停车场、监控室等硬件设施进行提档升级,有序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高质量殡葬服务需求。
通过科学规划设计和宣传引导,让墓葬服务设施建设从比豪华、比规格向比绿化美化、比环境配套转变,使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得到提升,实现与美丽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的有机结合。
引入现代管理理念,建立一套务实管用的制度体系,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实现公开透明运行、科学规范管理。
乡镇墓葬改革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涉及面广,需要强力推进。据悉,接下来我市将加快乡镇公墓建设改造步伐,持续加强乡镇公墓规范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私埋乱葬问题整治,大力宣传殡葬工作的政策法规,教育引导群众树新风、摒陋习,自觉践行人情新风“宿9条”。市墓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及时通报各地乡镇墓葬改革工作实施情况,确保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在落实相关事项过程中,对履职不力、帮办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处理;情节严重、涉及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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