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沭阳善行园林公司消费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去年5月底,宿迁市消协接到内蒙古赤峰一位消费者的投诉,称其3月份通过网络从沭阳善行园林公司买了一批竹竿,不仅竹竿的数量不对,而且规格也不符合约定,损失了3万多元。投诉人与商家对接多次无果,投诉到市消协。市消协与该公司工作人员秦某取得联系,但是秦某对违法行为百般抵赖,不承认、不赔偿。
宿迁市消协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案件进行研究。通过对近几个月的消费投诉信息进行大数据筛查,执法人员发现,涉及沭阳善行园林公司的投诉还有4起,消费者分别在辽宁营口,河北石家庄,山东威海、潍坊,内蒙赤峰。执法人员决定双管齐下,一方面由市消协出面,支持内蒙古赤峰消费者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竹竿厂赔偿损失;另一方面,迅速奔赴各地,开展调查取证。后查明,沭阳善行园林公司由秦某和仲某经营,主要从事竹竿经营活动。他们在网上找客户,利用网络购物距离远、维权难的漏洞,以虚假低价吸引客户,签订协议、交付货款,然后通过缩水数量、降低规格、以次充好,甚至拒不发货,从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但是不接受调解,不予赔偿。
【处理情况】市消协、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并加强与公安局、法院等部门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形成强大压力,秦某等人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对5位投诉人依法作出赔偿,为消费者挽回损失近60000元。
【消费提示】网络交易由于距离远、不见面,导致消费纠纷很难处理,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有效保障。本案,消协、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合行动,灵活运用各种手段,最终为消费者成功维权。近来一些网络交易经营者故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报价、服务等手段,引诱市民上当受骗,牟取暴利。因此,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要提高警惕,进行多方比较,防止贪小便宜吃大亏。
案例二
宿迁市伟耀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2019年5月7日,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宿迁市伟耀商贸有限公司虚假有奖销售作出处罚。经查明,“双十一”期间,伟耀公司天猫旗舰店开展“22点前5名付款免单活动”,即当日22点起付款时间最快的5名顾客获得免单资格、6—10名获得半价资格等,但该公司公布的中奖名单与实际付款先后顺序名单不一致,虚构中奖人员名单,以欺骗的方式在网上进行有奖销售,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当事人宿迁市伟耀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消费提示】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违法同样需要承担责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存在隐蔽性强、复杂多变、取证困难等特点,往往涉及到第三方平台,想要妥当办理,需要协助调查。由于消费者信息获取能力有限,很难了解网络商品交易信息。本案的查处,揭露了网络虚假有奖销售这样一种违法行为,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保持警惕性,一旦感觉到经营者的行为存在不正常情况时,要主动与经营者核实信息、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通过拨打12315进行维权。
案例三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奥家具经营部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2019年3月15日,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奥家具经营部经营的爱之家实木定制家具工厂直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门口悬挂有宣传条幅,含有“热烈祝贺爱之家实木定制工厂直营店开业大吉
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贺”“热烈祝贺爱之家实木定制工厂直营店开业大吉
宿城区商务局
贺”“热烈祝贺爱之家实木定制工厂直营店开业大吉
开发区黄河街道
贺”等内容30条,涉及多家政府机关。经调查,上述所有条幅内容均由当事人自行设计,以15元/条的价格委托广告公司制作,然后由当事人自行悬挂,并非政府机关向当事人赠送。广告费用共450元。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宿迁经济开发区盛奥家具经营部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350元,上缴国库。
【消费提示】当事人宿迁经济开发区盛奥家具经营部作为广告主,在宣传过程中擅自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为自己的产品站台背书,消费者出于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对其产品质量、性能、功能产生误导性认识,也会将“国家机关”背书的企业作为选择的重要依据、更加信赖,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不公平竞争。更容易引发社会广泛质疑,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四
盐城市嘉博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案情简介】2019年4月11日,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宿豫区九龙江路浙江凯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宿豫区琼华佳苑小区桩基工程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现场存有16套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方桩,该批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方桩是盐城市嘉博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至琼华佳苑小区工地。因该批方桩桩体未明确标注生产日期,且现场提供不出检测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抽样取证。经检验,所抽样品混凝土强度项目和箍筋间距项目不符合苏G/T25-2013《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处理情况】当事人盐城市嘉博建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宿豫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0元,上缴国库。
【消费提示】关于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方桩这类产品,是商品房重要的安全构件,虽然不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却对消费者的居住安全至关重要,但是普通消费者没有能力进行鉴别。为了更加全面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主动进入建筑工地,对施工材料进行质量监督,发现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有质量问题,以此为线索依法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并将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通报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此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深度保护。
案例五
宿迁市乐媳妇食品有限公司非法经营食品案
【案情简介】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移交,宿迁市市场监管局2019年9月23日查处了宿迁市乐媳妇食品有限公司非法经营食品行为。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9年3月4日“乐媳妇”牌泡椒凤爪(净含量为238克)产品中混有异物,该批产品共20箱,每箱30袋,每箱60元,每袋销售价格为2元,货值金额共计1200元,成本价为每袋1.9元,违法所得计每袋0.1元。在生产过程中,该企业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制度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处理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宿迁市乐媳妇食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消费提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现在的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质量问题进行了严格的处罚规定,本案案值很小,但是处罚力度很大,严格落实了“四个最严”的要求,给广大食品经营者敲响警钟。同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在流程上保障食品安全。有些经营者不能充分重视制度设计的意义,在生产经营中违反相关规定,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沭阳县某劳动服务中心医药门市违法经营药品案
【案情简介】2018年7月23日,沭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沭阳县某劳动服务中心医药门市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在营业场所后门外门牌标注“金三角商城内商铺109”的门面房内违法经营药品,该营业场所没有经营药品的相关许可。另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2月、4月,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陌生人手中,购进40种共6240盒(瓶)药品,存放在沭阳县金三角商城商铺109号门面房内对外销售。当事人提供不出购进票据及供货商相关资格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上述40种药品共被当事人售出426盒(瓶),违法所得(销售收入)共计7855元,剩余5814盒(瓶)尚未售出。
【处理情况】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沭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从非法定渠道购进的药品40种共计5814盒(瓶),没收违法所得7855元,罚款172582元,上缴国库。
【消费提示】核准地址,是药品经营许可的重要事项,是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符合药品经营条件的场所,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并经营药品属违法行为。现货销售,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的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的行为。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或者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购进药品,都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罚。
案例七
江苏钧丰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则维保电梯且虚假填写维保记录案
【案情简介】江苏钧丰实业有限公司系连云港市电梯销售公司,于2017年10月负责泗阳县众兴镇香缇花园小区电梯售后免费维保业务。2018年10月2日,当事人为该小区14号楼2单元电梯进行了一次年度保养,之后一次季度保养应该于2019年1月2日之前开展。而电梯维保记录显示,该电梯季度保养时间为2019年1月8日。另查明,自2019年4月1起,该公司员工在填写香缇花园二期12号楼东单元电梯维保工作单时,在“减速机润滑油”一项设备状态打了勾号,而该小区42部电梯均无减速机装置。
【处理情况】江苏钧丰实业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泗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消费提示】日常维修保养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基本技术要求,维保记录是维保单位执行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基本凭证。本案,维保单位未按规则规定周期进行季度保养并虚假填写维保项目,暴露了维保单位管理松懈、人员维保业务不熟,马虎了事,对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将会带来严重隐患。因此,群众在发现电梯出现问题时,要注意查看电梯维保记录,发现违法行为时可拨打12315、96333热线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八
罗某、喻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19日,沭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前期摸底排查,对辖区内的罗某、喻某分别位于沭阳县城市名园小区东门、沭阳县孙巷菜场内四川正宗麻辣鹅摊点进行快检,麻辣鹅调料有害物质呈阳性。随后执法人员对罗某、喻某位于沭城街道中心居委会姜庄组出租房屋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出租屋内存放有罂粟粉,随后经检验机构检验,罗某、喻某所售的麻辣鹅及调料中均检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成分。
【处理情况】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将此案移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罗某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消费提示】消费者食用添加了罂粟的食品,会产生一定依赖性,长期食用,会对人体造成严重损害。但是一些经营者为追求利益,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损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将严格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惩违法行为,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案例九
宿城区新凯奇鞋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19年1月15日,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宿城区苏果平价店西侧美国新百伦店铺售假冒伪劣产品,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地点进行核查,现场查获侵犯“
”“
”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与“
”“
”包装、装潢相近似的运动鞋共计207双。当事人销售带有“
”“
”“
”“
”标识的运动鞋,虽然其提供了商标授权使用证书,但商标自身特征被弱化,N标志被突出、放大,改变了自身商标的显著特性,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标识运动鞋与新平衡运动公司的“N”字母标识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两者较为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使用标识的运动鞋207双,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消费提示】实践中,一些经营者认为只要自己使用了注册商标就不会侵权,因此随意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故意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这类行为具有欺骗消费者的性质,构成“傍名牌”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案例十
泗阳县卫康药房有限公司哄抬物价案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30日,泗阳县卫康药房有限公司以1.88元/袋(20只/袋)的价格,从宿迁某公司购进一次性口罩50袋,2020年1月21日前,该批次口罩以3元/袋的价格销售。全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后,社会对口罩需求加大,1月21日起,该公司将该批次口罩销售价格提高到10元/袋、14.9元/袋、15元/袋,加价率分别为431%、692%、697%,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处理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泗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哄抬物价行为,并罚款30万元,上缴国库。
【消费提示】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2020年1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1月26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恶意抢购、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本案,当事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口罩价格,引发市民不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必将受到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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