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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惩妨碍抗疫十类犯罪和依法护企暖企十项措施的通告

2022年01月12日 10阅读 来源:宿迁日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和中央、省市委及上级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坚决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按照“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惩妨碍抗疫十类犯罪

1.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罚,抗拒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从重处罚。

3.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对医务人员实施阻拦、推搡、撕扯等严重妨碍卫生医疗秩序行为的,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从重处罚。

4.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情节严重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治的假药、劣药的,分别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从重处罚。

5.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牟取暴利的从重处罚。

6.以服务、支持、救助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从重处罚。盗窃疫情防控物资,或者趁人之危盗窃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患者(疑似患者)、隔离人员财物的,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7.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车辆、船只、航空器通行安全的,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8.恶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指使他人散布,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按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处罚。

9.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从重处罚。

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分别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

二、依法护企暖企十项措施

1.加大司法帮扶力度。全力支持和保障“宿迁16条”惠企政策落实,在办理相关民事、行政案件时,加强与税务、工信、人社、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努力争取调解结案,调解不成的依法妥善作出裁判。依托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两微一网”等平台,接受企业咨询,倾听企业诉求,帮助企业化解难题。

2.多元化解涉企纠纷。密切关注和研判疫情可能引发的各类涉企纠纷,及时向企业发送法律风险提示,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从源头上预防纠纷发生,减轻企业诉讼负担。充分发挥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工商联、商会等诉调对接机制功能,共同做好纠纷调处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3.创新优化诉讼服务。开辟涉企诉讼绿色通道,积极开展网上立案、线上调解、在线开庭、线上查控,对涉企案件依法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对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严重困难的企业,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困难企业打得起官司。

4.审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的涉诉企业,暂缓查扣冻措施;对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优先选择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对企业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等一般采取“活扣”方式,允许企业使用、销售,对销售所得予以保全。

5.妥处商事合同纠纷。对因疫情本身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依法准确适用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关于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6.维护和谐劳资关系。妥善化解劳动者因假期延长、疫情治疗、隔离或者企业经营受冲击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充分借助裁审对接、诉调对接机制,积极引导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用工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妥善审理企业借款纠纷案件,严格合同解除标准,规范金融机构抽贷和断贷行为。严厉打击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8.准确适用时效和期间规定。对企业因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举证、上诉、申请执行等民事诉讼期限确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被耽误的,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

9.优化涉企案件执行工作。创新执行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功能,加强线上查控、委托执行、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运用,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影响,全力维护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受到疫情影响暂时性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积极促成执行和解,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

10.完善企业市场救治机制。坚持“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方针,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妥善处理企业破产案件,对受到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但具备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企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帮助企业恢复生机、提质增效、重返市场。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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