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环罚字〔2019〕36号
宿迁市金诚车厢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MHUHYX5
法定代表人:武全金
地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陵道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018年中旬临时租用江苏兰普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待法院拍卖)厂区南侧一排厂房,主要从事卡车车厢生产,生产工艺包括钢板切割、电焊、组装、喷漆等;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厂区南侧空地处有一名工人正在进行露天喷漆作业,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见检查人员到来立刻停工,现场有喷漆枪、油漆、油漆添加剂、气泵及正在喷漆过程中的卡车车厢(车头采用雨布进行了包裹覆盖),周边地面均有油漆痕迹,四周的树木、花丛等均呈现油漆红色;厂房大门外东侧堆放使用后的空油漆桶,无危废暂存场所;你公司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1张,现场录制视频1份,宿迁市金诚车厢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公司负责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企业建设项目投资额证明书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19〕36号),并于2019年4月11日送达至你公司。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即罚款贰仟柒佰元。
2.对未在密闭空间内喷漆且未设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壹拾贰万元罚款。
3.对未设置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贰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帐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宿迁分行
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帐号:398004000018010002380
三、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未在密闭空间内喷漆且未设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未设置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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