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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审判机构在环境区域治理中的作用

2022年01月10日 10阅读 来源:宿迁日报

耿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人类文明发展规律,将生态文明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文明建设具有高度的同步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以及自然资源的公共属性,决定了环境法治必须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界限,按照流域或生态系统等进行统一管理。如何适应构建区域联防联治环境治理新模式的需要,克服诉讼“主客场”现象,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效解决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是当前环境区域治理中需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明确角色定位:做区域生态环境的守护者

第一,法院党组要跳出区本级行政辖区,始终把生态审判工作放在全省江淮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大格局和宿迁生态立市的大战略的背景下加以思考和谋划,应势而动、乘势而上、顺势而为,要在全省法院生态审判工作中创先争优。第二,每一名生态审判法官都要全面提升自身司法能力,成为生态保护领域的行家里手。必须具备在生态保护法律适用方面一锤定音的能力,既要保证个案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还要能对生态案件前端公诉机关、侦查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第三,每一个生态环保类诉讼案件的审判都是生动的法律课堂,生态保护审判庭应当更加注重规则引领,深化司法公开,加强巡回审判和以案说法,放大个案裁判规范、指引、教育功能,营造更加优良的区域生态法治环境。第四,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市地方立法权,规定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上位法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对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生态保护审判庭还可以针对司法实践中发现的立法缺位等问题,向地方立法机关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堵塞区域环境治理中的法律漏洞。

坚持理念更新:推动现代环境司法专业化

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强调环保优先不是不要发展,现代法律允许人类对环境的适度污染和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发展生态经济的新战略下,必须更加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体现和维护国家环境法治的整体性、统一性、严肃性。尤其是在对案件所侵害的法益衡量与判断上,不能只算经济账,更要算生态环境账。因为与传统法益不同,环境法益未必能够还原成作为个体利益或者群体利益,因为它不仅仅在主体上是以人类为集合体,更为重要的是涉及环境正义与代际公平,不仅仅牵涉当代人的福祉,更关乎人类的未来。

处理好打击与修复的关系。由于刑罚的严厉性,刑法在所有部门法中最能发挥对生态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和对环境风险的防范功能。但是打击仅仅是生态保护的有效手段,绝不是生态司法保护的最终目的。生态犯罪行为往往都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重后果。传统应对犯罪的刑罚措施既不能满足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需求,也不足以防止再犯。修复环境伤害应成为生态审判的重要取向。修复性司法也是恢复性司法在生态司法领域中的具体化。所谓修复性司法,就是在生态类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应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犯罪人为其损害生态环境的后果承担责任、表达悔罪心情并修复生态环境伤害。

处理好惩罚与教育的关系。对少数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分子给予行政处罚或刑罚,决不是单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纠正违法犯罪行为,改造违法犯罪行为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共同保护好生态环境。面对区域环境治理的复杂情况,生态保护审判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区域生态法治核心竞争力

第一,必须不断提升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生态类案件类型复杂,涉及领域宽,因果关系复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必须注重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一是通过面向社会选聘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参与相关生态类型案件陪审,帮助法官把好专业关。二是对一些特殊类型案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召开论证会,对法官难以把握的专业问题进行论证,论证意见书可以在庭审中出示,接受当事人质证。三是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出庭作为专家证人,现场就相关专业问题提供意见,帮助法官准确判断和适用法律。

第二,必须不断探索创新生态修复工作方法。当前我省尚未建立统一的生态修复基金,生态保护审判庭在案件审判中无法直接收取或者判决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但是2015年以来我们主动探索在刑事案件裁判前,教育动员被告人自愿缴纳修复生态资金,并委托洪泽湖渔管会等专门管理机构代为收取,通过购买鱼苗增殖放流,购买树苗恢复植被等方式来积极修复环境,并将生态修复资金缴纳情况作为被告人悔罪表现,酌情从宽量刑,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必须不断放大个案裁判的效果。近年来,广大群众生态环保意识已明显提升,但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仍知之甚少。因此,对于生态案件绝不能仅仅一判了事,要更多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尽可能到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以案释法,向广大群众阐明裁判理由和依据,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司法宣传。

(作者系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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