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执法人员多次联系当事人,电话无人接听;邮寄送达,为他人代签;现无法联系当事人,特此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宿环罚告字〔2021〕(1)348号
李久宜(32132119770914223X):
2020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耿车镇政府来电,对李久宜(以下简称“当事人”)倾倒不明固体废物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承认倾倒的是铝灰铝渣。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固体废物进行鉴定,显示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我局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公安部门。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于2021年7月23日向我局发送了《关于李久宜污染环境相关问题处理的函》,请我局对案件中认定的4.526吨危险废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认定进行协助,同时对部分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办理。经核实,当事人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2020年6月27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书1份、调查报告1份、填埋危险废物过磅单1份、移送清单1份、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审批表1份,关于污染环境案相关问题处理的函复印件1份,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1份、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费用清单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等。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第三十三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壹拾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拟对当事人对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作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联系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181号
宿迁市人民防空办公大楼A108室
电话:84339255
邮政编码:223800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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