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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宿迁市欧得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2022年01月17日 10阅读 来源:宿迁日报

我局执法人员多次送达,企业现场无人签收;邮寄送达企业拒收,特此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2021〕(1)162号

宿迁市欧得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20L36602

法定代表人:刘小周

地址: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五魁村南庄组来关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12月10日,根据信访投诉,我局执法人对宿迁市欧得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检查。你公司于2019年10月19日租赁现厂房开始建设,2020年1月建成投产;主要原辅材料是外购碎布料和少量的碎纸渣,工艺流程是将原材料经过破碎—包装—出售,主要销售给光大公司(电厂)用于(焚烧)发电;生产设备有撕碎机2台、爪机2台、输送带3条;主要污染物是在撕碎工段会产生粉尘,配套建设有废气(粉尘)处理设施,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接入15米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破碎工段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废气(粉尘)处理设施没有开启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2020年12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2月10日和12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委托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投诉交办单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7日印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21〕(1)110号),并于2021年2月24日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听证及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叁拾伍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向国库缴纳罚款,缴款后我局将采用短信息方式发送电子票据至你公司提供的联系人手机号上。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宿迁分行

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号:0155260022386

三、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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