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执法人员多次送达,企业现场无人签收;邮寄送达企业拒收,特此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2021〕(1)170号
宿迁市恒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313700710B
法定代表人:刘加武
地址:宿迁市宿豫区丁嘴镇登山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宿迁市恒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污染防治情况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于2014年11月建成投产,生产产品为水马,生产工艺流程为:原辅材料(PE聚乙烯和填充母料氢氧化钙)提升机—吹塑—成型—成品;你公司建设有大型吹塑机一台、提升机一台、粉碎机一台、模具四个;其中,吹塑工段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采取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接入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碎工段产生粉尘采取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车间有5名工人正在作业,吹塑机和粉碎机正在运行,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等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是东侧生产车间有2个门、有2扇窗户未关闭,影响有机废气收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2021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份、2021年3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企业自查评估报告表复印件1份、宿豫区环保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备案表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5日印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21〕(1)163号),你公司现场阅读后拒签(现场留有执法视频);邮寄送达至你公司也拒收。但你公司针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21〕(1)163号)内容,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一)为响应国家号召,我公司对环保设备进行多次升级改造,经多次检测及第三方论证,符合国家大气排放要求。(二)企业生产时,治理设施一直均在正常运行。(三)至于检查时门窗没有关闭,企业确实有责任;但是密不透风的生产流程与安全生产又有矛盾,到底如何规范生产,请给予指导!恳请理解申辩、减轻处罚。
经核实研究,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决定减少对你公司的罚款额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向国库缴纳罚款,缴款后我局将采用短信息方式发送电子票据至你公司提供的联系人手机号上。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宿迁分行
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
账号:0155260022386
三、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0日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