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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陆江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2022年01月17日 10阅读 来源:宿迁日报

我局执法人员多次送达,当事人现场无人签收;邮寄送达当事人拒收,特此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2021〕(1)157号

陆江:

身份证号码:321321198909074432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保安居委会六组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陆江水泥砖加工点(以下简称“当事人”)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水泥砖制造,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石子、石粉、沙子)混合—搅拌—模具—压缩—成型—晾干—成品。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生产,但有生产迹象;场地上有制砖机一台,现场有水泥砖成品约6000块;有石子石粉约30吨,未进行覆盖,也未采取其他抑尘防尘措施。2021年2月24日当事人接受我局调查时称,当日检查时发现的物料(石子石粉)是早晨才进的料子,中午就被查到了,由于时间短,还没有来得及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2021年2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2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残疾人证复印件2张、结婚证复印件1份、厂地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污防指办交办单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等。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3日印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21〕(1)149号),并于2021年4月6日邮寄送达至当事人。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向国库缴纳罚款,缴款后我局将采用短信息方式发送电子票据至你公司提供的联系人手机号上。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宿迁分行

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户:0155260022386

三、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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