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执法人员多次送达,该厂现场无人签收;邮寄送达经营人拒收,特此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2021〕(1)204号
宿豫区龙城水泥制品厂: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321321600427037
经营人:李辉
地址:宿豫区来龙镇来龙村李庄组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宿豫区龙城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你厂”)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场地上建设有1台筛沙机,但没有作业,地面没有采取硬化措施,现场堆放有黄沙近500吨,未采取覆盖措施。2021年2月25日对你厂经营者李辉进行调查,李辉解释说:黄沙堆场(当时)未覆盖的原因是打算再掺点白沙(为了降低成本),然后再进行覆盖的,结果忘记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2021年2月23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2张,2月25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李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残疾人证复印件1张,污防指办交办单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等。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3日印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21〕(1)147号],并于2021年4月14日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元。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向国库缴纳罚款,缴款后我局将采用短信息方式发送电子票据至你厂提供的联系人手机号上。你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宿迁分行
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账号:0155260022386
三、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厂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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