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执法人员多次送达,企业现场无人签收,电话联系无人接听;邮寄送达,邮寄人员反馈我局为无人签收已留置该企业;现企业已经搬迁,特此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2021〕(1)31号
宿迁扬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82MA1MEEAC5X
法定代表人:张震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工业园区樱花汽车饰品厂内向东500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宿迁扬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专项检查行动。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喷漆房和晾干房基本封闭,喷漆房和晾干房内稀释剂异味较重,喷漆房配套建设二级活性炭吸附设备,晾干房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晾干房屋顶有3个排气孔,喷漆房和晾干房之间的隔间屋顶有一个排气孔;你公司在打磨、喷漆车间的东南角建有危废仓库,危废仓库门上张贴A4纸标识,危废仓库内贮存空油漆桶和固化剂、稀释剂、清漆等原辅材料,空油漆桶上无标识,未提供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记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仓库外堆了一袋废活性炭。2020年11月20日,你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和验收报告,说明未产生漆渣,活性炭更换仅7月20日更换一次,活性炭更换记录与实际不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2020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10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11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年产1万张实木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关于宿迁扬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年产1万张实木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宿环建管表2020011)》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江苏泛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购买记录1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打印件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6日印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21〕(1)3号),并于2021年1月21日送达至你公司。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听证及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捌万元。
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拾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向国库缴纳罚款,缴款后我局将采用短信息方式发送电子票据至你公司提供的联系人手机号上。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宿迁分行
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账号:0155260022386
三、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对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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