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执法人员无法联系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司已不存在,特此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2020〕(1)194号
江苏昱铭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20Q2PQXM
法定代表人:徐冬冬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电子电气产业园6号厂房1-2楼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昱铭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无纺布包装袋和编织袋的印刷及复合型生产加工,现场检查时一楼两台复合机(包含热熔挤出机和收卷机)中的一台在生产,收卷机上方集气罩顶部蓝色塑料软管断开脱落,不能连接到(放置在)楼顶的治污设施上,而且,治污设施(活性炭吸附、光氧设备等)引风机、光氧设备均未开启。另外,你公司二楼有三台印刷机未生产,印刷机东侧有油墨桶和蓝色水性溶剂塑料桶堆放在一起,电梯往南有个房间,门口顶部有“危险废物”四个字,(房间)角落里堆放有空的油墨桶,墙壁上张贴有“化验室和计量器管理制度”两块制度牌,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2020年9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9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视频光盘文件一张,9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9张,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复印件与送达回执各2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副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宿城区污防办9月16日督查微信截屏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印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20〕(1)174号),并于2020年12月16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31日,属大学生创业项目,受疫情影响和引资单位催促,2020年8月设备陆续进场,9月初安装调试,检查时仍处于建设阶段。(二)公司是分期建设项目,前期购置设备为二手设备,有不同程度损坏,为保证尽快安装调试,特优先购入安装环保设施,检查期间才开始安装调试。因在建设阶段,气体处理管道破损实属正常情况,检查后第二天管道就已维修完毕。(三)因为首次开办公司,很多地方了解不全面,对危废仓库内设置标志情况不太清楚,询问第三方机构后,相关问题于9月30日前整改完毕。本项目并未投入生产,对环境未产生危害,恳请免除处罚。
经研究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其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为免除处罚的合法性理由,故对你公司的处罚不予免除。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陆万元;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壹拾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向国库缴纳罚款,缴款后我局将采用短信息方式发送电子票据至你公司提供的联系人手机号上。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宿迁分行
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帐号:0155260022386
三、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以及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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