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执法人员无法联系当事人,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特此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2020〕(1)189号
黄晓晓(321324199003036134):
经营人:黄晓晓
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3036134
地址: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黄台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组34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黄晓晓碎石生产项目(以下简称“当事人”)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生产,碎石生产线南侧堆放有大量石子和石粉未采取防尘抑尘措施,且物料堆放高度明显高于围栏。经调查,该碎石生产项目于2020年6月建成,7月投入生产,总投资额为100万元,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2020年9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9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直通12345举报单1份,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份,企业建设项目投资额证明书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等。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5日印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2020年11月27日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8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和证人陈超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讨论:(一)贵局严格执法提出的批评和建议,本人接受并深刻反省,但对处罚存有疑义。(二)检查后,我立刻将小型碎石机搬离,也积极联系他人将石料转运出去,也从未生产一天。(三)因为是私人小型料场,挣点钱糊口养家,不知道需要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另外,针对未覆盖问题,此前乡镇已让整改,当时正在清运场地料子,所以揭开防尘网,之前一直都有覆盖,并且有喷淋、雾炮等防尘措施。恳请免于处罚。当事人与我局负责该案件的调查人员分别围绕上述问题阐明观点,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形成听证笔录予以确认。
经研究认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整改,并经核实现已拆除生产设备,故决定降低“未批先建”行为罚款数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万元;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玖仟玖佰元。
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向国库缴纳罚款,缴款后我局将采用短信息方式发送电子票据至当事人提供的联系人手机号上。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宿迁分行
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账号:0155260022386
三、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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