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有效整合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职责和队伍,统筹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科学合规设置执法机构,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建立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保障有力、运转高效、充满活力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一、出台《实施方案》的主要背景
本次深化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是对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进一步纵深推进,也是在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安排下组织实施的。随着我市党政机构改革和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完成,生态环境系统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相关监督管理和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推进此项综合执法改革,旨在进一步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的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以进一步提升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
二、《实施方案》制定的主要依据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26号)和《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2号)精神,以及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1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宿办发〔2019〕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明确,根据上级改革精神和现行法律法规,整合组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明确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一是整合市、县(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二是依法明确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职责。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区域内生态环境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执法考核评价等职能,负责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具体承担市辖区(含宿豫区、宿城区及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事项;派驻各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承担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事项。三是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进行清理修订,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
设置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建市、县两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市级机构名称规范为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名称规范为宿迁市XX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案卷评查和评议考核制度,依法惩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推动《实施方案》顺利实施的要求
《实施方案》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意义,按要求完成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等任务;各相关部门要聚焦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点节点,确保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项措施落地生效。
(程訚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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