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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2019年度环保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2年01月11日 10阅读 来源:宿迁日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强化排污单位治理污染主体责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现对2019年度全市环保行政处罚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以示警训。

一、未批先建

基本案情:2019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对宿迁大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广告发光字体项目部分在生产,暂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项目总投资为56万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对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壹万壹仟贰佰元。

二、未验先投及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基本案情:2019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对泗阳龙隆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19年2月建成投产至今,未按照环评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且厂区内露天堆放的砂石等物料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对该公司未验收擅自投产、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贰拾贰万元。

三、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基本案情:2019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宿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运行,废水自动监控系统中控室的工作人员王某某将废水自动监控系统的氨氮采样管、总氮监测仪采样管分别插入标有某品牌饮用水瓶中和标有恩德斯豪斯总磷标样字样的瓶中。经核实,上述两个瓶中均装有经稀释后的废水,致使正在运行的废水自动监控系统检测排放废水中氨氮、总氮数据失真。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公司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壹佰万元。同时,依据“两法衔接”相关规定,我局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四、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基本案情:2019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对宿迁市向洋家具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精加工打磨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装置引风机未开启,车间厂房建有换气扇,粉尘经换气扇直排至外环境;锅炉正在使用,配套建有水过滤+布袋除尘装置,但锅炉烟气经水过滤后直接从水池排放至外环境,未经过布袋除尘装置处理,也未经过排气筒排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壹拾万元。

五、超标排污

基本案情:2019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绿美食用菌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年产9000吨杏鲍菇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公司东侧沟渠中,沭阳县环境监测站进行现场取样,检测结果显示,三个取样点中COD浓度最高为1750mg/L,氨氮浓度最高为37.9mg/L,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的86.5倍和36.9倍。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绿美食用菌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壹拾伍万元。

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处理设施

基本案情:2019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及信访交办安排,对宿迁兴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塔吊项目正在生产,厂内道路西侧空地及厂内北侧的简易彩钢大棚内均有工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上述彩钢大棚为敞开式,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未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现场有明显刺鼻性气味,地面可见喷漆痕迹。经调查,该公司使用的油漆为丙烯酸油漆,并按照5:1比例加入固化剂混合使用,未建设喷漆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贰万元整。

七、按日连续处罚

基本案情:2019年8月29日,我局针对宿迁兴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存在的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开展复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喷塑和烘干作业,但喷塑房大门未关闭,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喷塑作业,烘干房虽密闭,但未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同时发现,该公司喷塑房东侧空地及北侧的敞开式大棚内堆有已喷漆的吊机构件,且油漆未干,查证开展过喷漆作业。经调查询问,该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仍在露天空地和敞开式大棚内对吊机底座、吊机吊钩和吊机前臂等吊机构件进行了喷漆找补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也没有建设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环境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及《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除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等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时间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9月2日止,每日罚款数额贰万元,共计罚款捌万元。

八、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基本案情:2019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宿迁国邦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石油焦(高污染燃料)。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宿迁国邦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壹拾万元罚款。

九、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基本案情:根据信访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市湖滨新区晓店镇、井头乡、祥和社区等地被倾倒多车固体废物,累计重量约180吨。经调查发现,宿迁恒川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于2019年2月7日和8日在上述地点丢弃上述固体废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该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壹万元罚款。

十、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基本案情:2019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四鑫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800万米纺织布项目于2018年8月取得(原)宿迁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2018年11月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该公司环评明确污水处理设施(隔油池)产生的油污为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截至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产生约400公斤油污,使用油桶露天存放于厂区内,未对产生的废油进行申报登记,未建设规范的贮存场所进行安全分类存放,未张贴危废标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对(危险废物)油污进行安全分类存放、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和未按要求张贴危废标识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叁万元。

上述案例仅是不同环境违法类型的个案体现,反映出一些排污单位不能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该治理的污染不治理,该整改的问题不整改,该管理的问题不严管,对当地环境造成一定影响,2019年全市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615起,处罚金额3448.97万元,希望各排污单位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认真抓好环境问题整改,切实履行法定治污义务。

各地要切实担负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各地生态环境执法单位要敢于碰硬、铁腕执纪,严厉打击恶意排污、严重侵害环境利益的排污者,进一步营造透明公正的执法环境,为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建设和谐美丽新宿迁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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