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配(321321196805307415):
2020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宿城区龙河镇陈配碎石场项目(负责人:陈配,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污染情况开展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碎石场露天建成碎石生产线、制砖生产线、筛沙生产线各一条,检查时均未生产。其中,碎石生产线生产工艺为破碎-振筛-成品,破碎、振筛过程中会产生粉尘,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设备旁有大量碎石、石粉堆积,堆积高度超过围墙,未采取覆盖等措施;制砖生产线生产工艺为碎石、水泥等混合搅拌-压制成型-晾干-成品,搅拌过程中会产生粉尘,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有成品砖,露天堆放;筛沙生产线生产工艺为沙土-输送-筛选-成品,沙土输送、筛选过程中会产生粉尘,无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有大量沙土、成品砂,未采取覆盖等措施。另外,场区堆有大量建筑垃圾,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道路未硬化,粉(扬)尘较多。
该碎石场于2019年6月被转让给现有负责人陈配经营,转让内容包括场地内的碎石生产线、制砖生产线和场地附属设施,转让价格8.5万元;同年10月,建成筛沙生产线一条,投资1.2万元;场地租期20年,租金一年一付,每年3.096万元;场地上现有石子、石粉、沙等物料总价6万元。该碎石场总投资18.796万元,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无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2020年3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3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张,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建设项目投资额证明书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信访举报单复印件1份,等。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罚款,即柒仟伍佰元;对当事人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叁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拟对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依据《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拟对当事人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作陈述申辩,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鉴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文书材料,可以按下述地址邮寄,时间以邮戳显示时间为准。)
联系地址: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422室
联系人:王远
电话:84339255
邮政编码:223800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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