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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相关知识问答(三)

2022年01月11日 10阅读 来源:宿迁日报

问:对城市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第27条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及时发布疫情监测情况,组织指导疫情防控,实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

问:城市绿地是否可以被占用?

答:《条例》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或者其他情形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一并申请。

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并在三日内书面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问: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条例》第29条规定,申请占用城市绿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拟占用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情况;

(三)工程立项或者用地、规划等有效证明文件;

(四)绿地恢复承诺书。

问: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当遵循什么规定?

答:《条例》第30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占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期满确需延长的,办理延期手续后可以延长六个月。延长期满仍需继续占用的,应当重新申请。

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方应当及时清场退地、按照原标准进行恢复,并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占用方不具备恢复能力的,应当缴纳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恢复。

问:城市绿地中的树木是否可以被移植、砍伐?

答:《条例》第31条规定,除生产绿地以外,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

《条例》第32条规定,因下列原因确需移植城市树木的,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植申请:

(一)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

(二)对人身、交通或者其他设施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申请砍伐。砍伐后,申请人应当补植品种相当、数量相同的树木。

问:申请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条例》第33条规定,申请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拟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品种、数量等情况;

(三)移植或者补植方案。

属于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应当一并提交相关规划许可文件。

属于城市居住区的,应当一并提交本居住区相关居民的意见。

问:城市干道行道树树种的整体更换的程序是什么?

答:《条例》第34条规定,城市干道行道树树种的整体更换,应当由市、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更换方案提出前,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对整体更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

市民如遇绿化管理方面问题或投诉可拨打市住建局园林处电话84387991进行反映。

温馨提示:市民如遇绿化管理方面问题或投诉可拨打市住建局园林处电话84387991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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