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2022年01月10日 10阅读 来源:宿迁日报

我省共有陆生野生动物604种,约占全国总数的23%,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任务艰巨。依法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加大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违规交易打击力度,筑牢生态安全防线屏障已是刻不容缓。

《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条例》共6章42条,包括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猎捕管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对于完善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问题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本《条例》规定,野生动物保护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原则,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人工繁育、鼓励科学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为使野生动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对种群数量少、面临威胁严重等急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的物种,应当纳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根据种群数量实际变化等情况及时对名录作出调整。

《条例》规定,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疫病、疑似疫病或者非正常死亡的野生动物,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随着开展野外旅游、观赏和拍摄野生动物的活动日益增多,对于野生动物的栖息、繁殖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破坏。《条例》规定,开展观看野生动物的旅游活动或者进行野生动物的摄影、摄像等,应当遵循警示要求,不得破坏栖息地的生态环境,不得惊扰野生动物正常栖息。

根据《条例》,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从事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同时,非法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内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级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主办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