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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凸显三大亮点

2022年01月01日 10阅读 来源:上饶日报

祝颖

本报记者

贺巍

10月27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上饶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上饶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方案》,11月1日,上饶主要媒体刊登了《上饶市司法局关于选任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在全市普通公民中选任人民监督员,标志着我市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全面铺开。

这项改革有哪些亮点?价值和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关键词一:司法行政机关选任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针对检察权行使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从2003年设立起至今已走过十余载,原来是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和组织进行民主推荐、并经检察机关考察确认后产生人民监督员。此次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实现了选任机构的独立性,从制度上保证了人民监督员产生的公正性,实现了司法与司法行政相分离的要求,符合司法规律。

创设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初衷在于加强对检察机关职权行使的民主监督,是司法民主的体现,自主自愿地成为人民监督员更能彰显司法民主的性质。此次方案要求采取组织推荐和公民自荐两种选任方式,并规定拟任人选中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有利于拓宽人民监督员的来源,使更多的民众,特别是基层民众和非公职的民众,具有更多的机会担任人民监督员,保证人民监督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且自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一般更具履职尽责的热情。

关键词二:更多制度给予保障

检察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如何确保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监督员真正发挥监督作用?从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到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方案及相关文件出台多项制度,多措并举,确保人民监督员选有所用、选有所为。

为确保人民监督员达到参与刑事诉讼能力和水平,方案提出,除在选任初期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任职培训,必要时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检察机关进行专项培训外,还就完善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监督前、监督中人民检察院应向人民监督员充分提供、介绍有关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材料,必要时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收听收看讯问犯罪嫌疑人相关录音录像了解当事人的意见,以保证充分、正确地行使监督权。

人民监督员应当客观、公正表达监督意见,为此必须保持独立性。为确保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过程中作出客观意见表达,方案还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所监督案件进行独立评议和表决,避免人民监督员因受办案人员或其他因素影响而不能真实表达自己意见的现象发生。

赋予人民监督员对于检察机关特定案件行使检察权的知情权,既是其作出正确价值判断的基本前提,也是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合理的基本保障。方案明确提出要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人民监督员事项告知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便于人民监督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和发现监督线索,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为确保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为检察机关所用,方案及相关文件还为人民监督员设置了复议程序,增强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刚性。因为设置复议程序的目的是确保检察机关慎重、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的建议。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虽然是建议性的,但却是重要的制度化、程序化的建议。一旦出现人民监督员要求复议的情形,有可能是检察机关的决定存在错误,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关键词三:监督范围更加广泛

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经历了从试点阶段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到扩大试点阶段的“七类案件或事项”,再到现在方案提出的“十一种情形”的变化。方案及相关文件在原有监督范围基础上,把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如:“违法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等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严重违法行为都纳入到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意在通过人民监督员监督防止和纠正实践中存在的违法办案行为,表明了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这些违法办案的问题和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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