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需抵押担保的贷款。而互联网个人消费贷款因其申请门槛低、无需担保、线上操作简单等优势广受消费者欢迎。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相比于5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基本未有较大改动。
银保监会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互联网贷款业务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互联网贷款纳入规范化轨道
《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目前,我市各商业银行可以提供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短期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旅游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个人购车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办法》中所定义的互联网个人消费贷款属于个人短期信用贷款,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互联网贷款高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大量隐患。与传统线下贷款业务不同,互联网贷款业务因各商业银行大多采取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平台)合作的形式,很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风险隐患。各地银保监分局在日常监管中,已先后发现多起个人互联网贷款违规流入房市、股市的案例发生,因此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势在必行。
《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个人授信20万元规定额度内,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对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限额规定更为严格,但《办法》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要求则较此前适当放宽,不再设定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的上限要求。
《办法》加强了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贷款因其手续简便、贷款门槛低而受到不少市民欢迎,但其中引发的多重收费、“阴阳”贷款及暴力清收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办法》以互联网贷款开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痛点、难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
记者了解到,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网贷或个人消费贷款部门采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形式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在利益的驱使下,互联网贷款业务鱼龙混杂。在实际操作中,违规使用个人贷款申请人个人征信资料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根据《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应当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和违约责任等基本信息,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愿表达的权利。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借款人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查、贷后管理时,应当至少包含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开展风险评估所必需的基本信息。如果需要从合作机构获取借款人风险数据,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合作机构的数据来源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对外提供数据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并已获得信息主体本人的明确授权。商业银行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
《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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