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征信新规出台,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2022年01月19日 10阅读 来源:荆门日报
本报记者

郭立

通讯员

肖爽

阅读提示: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后,征信行业即将迎来的又一重磅新规。征信新规出台,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君子之言,信而有征”。征信记录了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这些行为将影响个人未来的经济活动,这些行为体现于个人信用报告中,就是人们常说的“信用记录”。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作为特定的经济交易行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为建立健全征信体系,促进征信健康发展,金融监管部门连续出台多项征信管理规定,旨在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之间依法合规使用。

从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成立起,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进入了稳步推进阶段。经过多年酝酿、研究,2013年3月15日,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而新出台的《办法》对信用信息范围、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跨境流动和业务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清晰界定了信用信息,并强调要加强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保障信息安全。

明确了信用信息定义

此前,在征信监管方面,对信用信息的定义过于宽泛。有些地区、有些行业甚至将横穿斑马线、个人婚姻信息都列入信用信息范围。此次《办法》对信用信息进行了详细界定,即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这就把我们在蚂蚁、腾讯、美团、滴滴等提供购物、打车、订餐、旅行、住宿、其他支付、通信服务等所有交易场景获取的信息全部涵盖在内。对企业而言,还包括所有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的信息在内。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都是征信业务,都要纳入征信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央行将会继续完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将所有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服务,全部纳入征信监管,实行持牌经营;对非法从事征信业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科技高速发展,实践中的信用信息也早已突破借贷信息的范围。2013年出台的《条例》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依法依规编制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但对信用信息的定义仍旧不够清晰。《办法》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提出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的信息,即使是持牌的征信机构,也不可以随意获取、调用相关信息。“明确何为信用信息,有助于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不当加工和非法使用,有利于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这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业内专家表示。

采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导致征信边界不清、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出现。

对此,对于这些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等方面,《办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均有明确阐述。比如,在信用信息采集方面,明确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对于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要求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对于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的信息,即使是持牌的征信机构也不能随意获取和调用。个人财产等部分信息被列入“限制采集”,企业只有在充分告知不利后果且取得充分授权的情况下才能采集;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等隐私数据则被明确禁止采集。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规范了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办法》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目的,不得滥用;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信用评级、反欺诈服务等不同种类征信业务时,应当遵循相应的业务规则。《办法》还细化和明确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准入、企业征信机构备案条件等,强化了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同时,《办法》对信用信息范围、采集、加工、使用等环节均有详细规定,明确了强化监管和信用信息使用规范性。这意味着市场上以“大数据征信”“个人征信”等为名义的机构需要持牌合规经营,否则将会因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而收到央行的罚单。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征信机构应当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移入非生产数据库保存,确保个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间接识别。

此外,征信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营业场所或委托其他机构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每年两次免费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向征信机构要求提供完整的信用报告。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