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思想认识,筑牢保护理念。荆门是长江流域的重要集水区,漳河水库是中心城区的主要饮用水源,是荆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保障漳河水库水生态环境安全,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意义重大而深远。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全市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保护漳河水库水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坚持“生态优先、保护第一”,将保护漳河水库水生态环境摆在重要位置,以实际行动确保一库清水润民心。
二、强化规划引领,坚守保护底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坚持确保漳河水库水质始终保持地表水Ⅰ类目标,严守漳河水库水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底线,科学谋划和设计各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对漳河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规划安排。市人民政府要合理布局漳河水库汇水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产业,研究制定产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定漳河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水质监测和预警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加强漳河水库汇水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审查,禁止建设影响漳河水库水环境质量的项目。
三、坚持多措并举,实施综合治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漳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农业种植和畜禽养殖。漳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次生林改经济林,锁定现有耕地和经济林范围,逐步实现禁耕;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和数量,逐步实现禁养。漳河水库内禁止网箱养殖、拦网围网养殖、投肥(料)养殖。在其他区域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科学处置农药包装、农膜等废弃物,减少农药、化肥、农膜等污染。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关闭禁养区养殖场,在限养区、适养区养殖场建设畜禽粪便处理设施,实行无害化处理。控制水产养殖规模和数量,推行健康养殖技术,养殖尾水未经处理禁止排入漳河水库。
加强生活污染防治。漳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漳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禁止烧烤、露营、洗刷车辆等,禁止开设农庄和新建房屋,已建成的房屋限期拆迁。消落带内禁止搭建钓鱼平台、船舶库房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水利、供水无关的设施,禁止挖沙取土、填埋占用水体,既有破坏行为责令停止并恢复原貌,已建成的房屋限期拆迁。在其他区域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体系建设,实现分类处理。完善污水处理厂(站)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强运营监管,确保正常运营。农村分散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要全部建成并运行。漳河集镇、宏图社区、爱飞客小镇、极客公园片区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入漳河水库汇水区以外。所有景点要配备垃圾、污水收集设施,转运至其他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加强环库公路管理。在漳河水库汇水区范围内的环库公路沿线,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项目。在环库公路重点路段配套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
加强植被保护和河流治理。禁止乱砍滥伐、破坏植被。库心岛内禁止耕种,保持生态原貌。在漳河水库设计洪水位以外和沙滩河、马家河、钱河、姚河、安河沿岸,市人民政府要划定一定距离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或生态沟,增强漳河水库生态涵养功能。对胡家沟河、葛家沟河等河流开展生态治理和修复。
加强船舶管理。清理整顿现有船舶,控制规模和总量,经批准登记的船舶要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未经批准登记的船舶禁止行驶;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船舶,限期淘汰老旧燃油船舶。对码头和船舶维修场全面清查,禁止新建。所有船舶、码头和船舶维修场要配备垃圾、污水收集设施,转运至其他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加强渔业管理。漳河水库禁止垂钓,每年3月至6月禁渔,沙滩河、钱河全年禁渔。要完善漳河水库捕鱼船只管理,控制捕鱼时间、数量、品种和规格,杜绝乱捕乱捞。采取增殖放流、投放水生物等措施保护水域生态系统。
加强旅游和体育活动管理。禁止在漳河水库游泳、组织开展可能污染水质的涉水休闲娱乐活动和体育赛事。科学合理控制旅游开发强度,适度发展生态旅游。
四、强化监督保障,推动决定实施。市、区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采取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推动本决定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或实施办法,建立漳河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将漳河水库水生态环境项目建设和治理经费、限制人民群众生产性活动的生态补偿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将漳河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政年度目标考核,对工作不力的依法依纪追责问责;建立宣传和奖励机制,动员市民保护漳河水库水生态环境,营造全社会参与的浓厚氛围,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市、区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漳河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服务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公益诉讼司法衔接,完善生态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严厉打击破坏漳河水库水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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