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认真践行“为民爱民”理念全面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2022年01月19日 15阅读 来源:荆门日报
本报记者

周围

通讯员

朱晓栋/文

市殡葬管理所/图

最近,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民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强调民政部门要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

殡葬管理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民群众提供着基本的民生保障和基本的社会服务。近年来,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秉承“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通过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不断提升我市殡葬管理服务水平。

坚持惠民为先,着力打造殡葬惠民先行区

我市是民政部确定的全国首批殡葬惠民先行区。近年来,我市的市直殡葬服务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扩大惠民服务范围,加大惠民措施,加强惠民力度,着力打造殡葬惠民先行区。

为困难群众提供“普惠”的特殊照顾。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开始对四类群众实施免除基本火化服务费,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抚恤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2013年,市殡葬管理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惠民服务范围,将荆门市直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众纳入减免服务范围,保障弱势群众的基本丧葬权益;对土葬区正常死亡自愿实行火化的群众,享受惠民殡葬政策;对自愿选择树葬、草坪葬的低保对象实行免费。从2008年到2018年的10余年间,共为数千名困难群众减免丧葬费用近800万元。

为一般丧属群众提供“优惠”的低价位或免费服务。提供低价位丧葬服务,目前殡仪馆有100元以内骨灰盒5个品种、1000元以内20个品种供丧属选择;青山公墓600元低价位墓穴足量供应;实行24小时免费上门服务,为丧属免费策划丧葬仪式;免费提供常用急救药品、休息室、茶水及心理抚慰等服务。

为引导群众理性消费,提供“特惠”服务。市殡葬管理所立足殡葬服务的公益性职能,提高低价位墓穴的销售比例,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对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置骨灰的服务对象,除了提供免费服务,还特别免费提供可降解的骨灰盒,免费为逝者举行庄严的生态安葬仪式。

坚持便民为重,着力打造殡葬标准化服务管理示范区

一张椅子让座、一杯热水相待、一声好言安慰,是殡葬职工接待丧属的标配。然而,他们的服务远不止于此,而是用像对待亲人一般温暖的感情、用更贴心的服务便民。

制定明确规范的服务标准,以标准程序便民。按照民政部颁发的《殡葬服务术语》等七项服务标准和《公墓业务接待》等五项服务标准,对照殡葬服务单位、服务部门和服务岗位制定《标准化管理手册》《控制程序》《作业指导书》《荆门市殡葬管理服务标准》等文件,构建覆盖全岗位、全过程的服务标准体系。并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管理制度,实行殡葬服务全程监管。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殡葬服务标准,按照“建设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服务标准化”要求编写《殡仪上门服务规范》,共自主编写服务通用基础标准、服务保障标准和服务提供标准207项,其中采用国家标准49项、行业标准13项,自主编写标准145项。填补了我省殡葬行业地方标准空白,可在全省行业内有效适用。

践行特别的职业教育理念,以交流沟通便民。市殡仪馆是湖北省仅有的两个全省殡葬管理服务人员培训基地之一。市殡葬管理所对职工的职业教育理念,是“职业道德第一、专业技能第二”,该所将对职工队伍的建设管理,上升到了爱心奉献的高度、尽孝行善的层面。注重培养职工爱岗敬业精神,使职工在服务中尊重逝者,关爱生者。为提高丧礼主持、火化、墓园管理、设备维修等专业水平,先后选送殡葬职工到北京八宝山、上海龙华、武汉石门峰、长沙民政学院等地学习。推行准军事化的管理模式,每一个服务动作、纪律规范向军人看齐,培养职工的团队意识、协作意识、服从意识。

打造品牌化的殡葬服务,以服务方式便民。除了强化职工职业理想、道德、纪律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培养职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还强化了殡葬文化、服务礼仪培训,将传统殡葬文化与现代殡葬礼仪结合起来,走服务品牌化发展方向,满足群众个性化消费需求。市殡葬管理所创立的“生命关怀,情暖万家”服务品牌,已被民政部授予创先争优优质服务品牌称号。

坚持利民为本,着力打造生态文明殡葬试验区

大力推广生态安葬。2009年起,我市就开始大力推广生态安葬,并在湖北省率先推出节地生态安葬。2013年4月,首次为无主骨灰举行生态葬礼,10位故者以草坪葬的方式回归自然。从2015年起,已经连续5年举办了免费节地生态安葬仪式。共为300多名逝者在青山公墓生态园免费举行了生态安葬仪式。通过免费安葬、种植生命树、系祈福丝带等多种方式,让生命归于自然。

开展系列活动倡导文明祭祀。每年清明节期间,在青山公墓开展“鲜花换火纸”活动。提供鲜花,由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免费置换祭扫市民携带的火纸,火纸由工作人员统一集中处理。开展百联祭清明活动。邀请市楹联学会、市书法家学会的联家、书法家亲临现场为市民创作、题写清明楹联,缅怀故亲,传承优秀文化。通过这些清明节的系列活动,积极引导市民文明祭扫、低碳祭祀,践行绿色生态理念,弘扬现代殡葬文化。

加大宣传力度。市殡葬管理所通过宣传车、固定标语、村(社区)宣传栏、发放宣传单等多种渠道,重点宣传殡葬法规,并邀请各级新闻媒体对每年的生态安葬活动进行全方位宣传、多层次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

如今,清明节和春节期间,祭奠故人时此起彼伏、隆隆作响的鞭炮声已经从青山公墓消失,燃烧火纸等导致现场连日烟熏火燎的现象也少了起来。祭奠故人的市民逐渐习惯了公墓里的一片静谧祥和,更倾向于用摆放鲜花的方式来寄托哀思。从5年来的生态安葬仪式参与者来看,从发出公告公开征集逝者,到家属依遗嘱主动咨询参与,更加环保、文明、绿色的生态安葬,在市民心中的接受度正在不断提高。

改革仍未止步。为了每一位市民都要关心和面对的“身后事”,市殡葬管理所也将围绕“民政工作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摘录摘编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摘录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摘录

2000年10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发布

第三十三条

殡葬事业单位在向丧户推荐收取费用的服务项目时,应由丧户自愿选择;未经丧户同意,不得强行提供。

第三十四条

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禁止以任何借口刁难丧户,禁止向丧户索取财物。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非法经营墓穴、墓地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迁移或平毁坟墓,获得非法收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借办理丧事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殡葬职工因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或酿成重大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荆门市殡葬管理规定》摘录

荆政发〔2003〕10号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火葬区将遗体土葬或火葬后将骨灰装入棺木埋葬,以及在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建造坟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经营墓穴、墓地的,由各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迁移或平毁坟墓,获得非法收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多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借办理丧事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各级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没收,可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阻挠殡葬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殡葬职工因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或酿成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市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摘编

加快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

强化安葬设施的生态功能。

按照满足常住人口30年以上骨灰安放需求,合理确定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数量和规模。

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只允许建1处经营性公墓。

新审批的经营性公墓应建设不低于总用地面积20%的节地生态安葬公益性墓区,现有经营性公墓逐步建设不低于总用地面积10%的节地生态安葬公益性墓区。

新建的公益性墓地应主要采取楼、廊、堂、塔、墙等立体方式存放骨灰,提高土地利用率,要以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为主,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

保障少数民族群众节地生态安葬需求。

提升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

突出节地生态安葬公益属性,美化节地生态安葬墓区环境,强化人文关怀,提升服务内涵和质量,增强节地生态安葬的吸引力。

严格落实安葬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做到用心服务、便民高效。

加强安葬后续日常管理,积极推进墓穴循环使用。市、县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公墓单位要带头提供充足、优质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

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2010年,荆门就被民政部确定为全国首批落实殡葬惠民政策的先行区,也是全省率先推出节地生态安葬的城市。

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的殡葬服务标准《殡仪上门服务规范》,填补了我省殡葬行业地方标准空白,可在全省行业内有效适用。

荆门市殡仪馆是湖北省仅有的两个全省殡葬管理服务人员培训基地之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市殡葬管理所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摘录)

一、殡仪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重要延伸服务。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服务。重要延伸服务包括遗体整容化妆、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服务等。

二、丧葬用品价格和遗体特殊处理等特需殡仪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你单位在实施殡仪服务和收费前,应向用户提供服务清单(手册),明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价格)标准等内容,由用户自愿选择服务项目,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凡荆门城区所辖范围内常住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享受抚恤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一律免收基本服务费[其中,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只免收3日内的费用]。

五、殡仪服务收费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应在殡仪服务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减免政策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函自2019年4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市物价局荆价函〔2016〕5号文同时废止。

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监督电话:0724—2379323

市民政局福事科:0724—2379862

热点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