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中萍)为强化从业禁止及禁止令执行的刚性,近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从业禁止及禁止令执行情况专项检察监督工作,通过专项监督,纠正违法1人,建议撤销教师资格证1人。
据悉,从业禁止和禁止令属于刑罚处罚方式中资格类处罚措施,适用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案件,其目的在于预防再犯罪发生。司法实践中,多适用于破坏食品药品安全及侵害人身安全类犯罪案件。
专项检察监督工作中,钟祥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统一业务系统核对、与钟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对接核对两种方式,全面清查了近四年来法院判决适用从业禁止和禁止令的情况,并建立专项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经核查,近四年来,钟祥市共有5件11人被判处从业禁止或禁止令。其中,禁止从事食品药品行业2件7人,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2件2人,其他1件2人。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禁止从事相关职业2件7人,目前均在服刑中;判处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相关职业3件4人,均在缓刑考验期内。
根据调查摸清的情况,该院区别不同情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监督。对于法院判决刑罚执行完毕后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因涉案人员均在刑罚执行中,该院重点通过走访相关行政机关,了解其是否收到法院判决书、是否吊销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是否建立相关制度等。针对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一方面通过查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了解司法所是否根据其犯罪类型、情节,采取针对性的管教措施;另一方面通过与社区矫正对象谈话,了解其对禁止令的理解和执行情况,及时建议市司法局加强对判处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入矫环节的专项教育。
与此同时,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加强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接,了解有无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期间违反禁止令情形的控告举报,并联合原刑事案件办理部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实地调查走访适用禁止令对象是否重操旧业、是否违反禁止令有关规定。
通过不同情形的精准监督,检察官发现1名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教师资格证未予撤销,遂向钟祥市教育局建议撤销其教师资格证;1名因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的社区矫正对象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仍继续与他人合伙从事混凝土搅拌站经营活动,遂向市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最终曾某某被勒令停止从事相关活动,并受到警告处分。
目前,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与法院、公安以及司法、市场监管、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探索,建立了信息共享、回访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检察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入职查询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配套机制,推动从业禁止及禁止令执行工作的落实。专项检察监督活动的开展,与相关配套机制的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实现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监督常态化,不断提升其切实执行力,强化从业禁止及禁止令的执行刚性,真正做到让从业禁止及禁止令发挥效用。
法律链接——
●◎从业禁止: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令:
《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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