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王宇)9月11日,我市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细则》(试行)针对我市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
《细则》(试行)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适用条件、从宽幅度标准和量刑幅度范围、权利告知及程序启动等机制,值班律师派驻和社会调查程序、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判监督及风险防控机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协调联络机制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好”的“枫桥经验”精神内核一致,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举的法律精神一脉相承。此次我市《细则》(试行)的出台,也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能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从宽处理,同时合理配置了司法资源,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
“认罪”的把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是指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认罪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认定为认罪。
“认罚”的把握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检察机关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来考量。
“从宽”的把握
●哪些情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细则》(试行)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案件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案件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适用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及时性、全面性、稳定性,是否确有悔罪表现,对及时侦破案件、指控犯罪的价值作用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办案机关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始终认罪优于时供时翻。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从宽幅度标准和量刑幅度范围
《细则》(试行)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越早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给予越大的从宽幅度,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可在基准刑以下30%幅度内量刑,对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可在基准刑以下20%幅度内量刑,对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在基准刑以下10%幅度内量刑。
●权利告知及程序启动机制
在权利告知方面,《细则》(试行)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应当进行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告知。
在程序启动方面,《细则》(试行)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公安机关应在起诉意见书中载明;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立即启动相关程序;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告知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人民法院按认罪认罚案件程序办理。
●如何获得法律援助
《细则》(试行)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统筹驻看守所、驻公安机关、驻人民检察院、驻人民法院值班律师工作,确保值班律师工作常态化。
●签署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签名。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判监督及风险防控机制
《细则》(试行)要求,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未采纳其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确有错误的,应当区别情况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抗诉。对被告人仅以量刑问题为由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被告人进行说明并建议其撤诉,经说明被告人仍坚持上诉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认罪认罚案件风险防控机制,将自愿性审查、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作为重点,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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