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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研究

2022年01月19日 10阅读 来源:荆门日报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人民法院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方式。本文旨在结合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价值,对其实践情况和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并由此提出粗浅的完善建议。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价值

(一)有助于完善监督方式,强化监督职能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贯彻的是同级监督原则,下级检察机关通过再审建议的方式实现对法院裁判结果的监督,一方面可以提高其办案数量和规模,强化民事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也可以缓解上级检察机关办案压力,从而实现办案资源科学整合。

(二)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可以直接使民事监督案件进入同级人民法院审查程序,免去提请抗诉必须经上级机关3个月审查才能再次决定是否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的过程,大大缩短检察机关办案周期及当事人诉讼周期,从而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

(三)有助于法检两院良性互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与抗诉相比,再审检察建议的优势就在于其是一种柔性监督,检察机关通过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实现外部监督与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进而促使人民法院自我纠错,因此其在实践中更容易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与配合。

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践运行分析

(一)历年办案数据分析

以H省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8年再审检察建议数、法院采纳率、抗诉案件数及法院综合改变率等数据分析为例:

1.从两类案件横向对比看,再审检察建议数整体高于抗诉案件数。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再审检察建议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作用。

2.从两类案件法院采纳情况来看,抗诉案件综合改变率明显高于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适用范围未能明确区分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时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但其并未具体区分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适用情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也只是规定了必须提请抗诉的2种情形,对于其他11种情形则主张既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抗诉,其并未完全对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区分。

2.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效果难以保障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改变此前单一抗诉的民事诉讼监督模式,但人民法院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并不高,使得其监督的效果并未能达到预期,抗诉仍然是较为有效、稳定的监督方式。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人民法院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是否采纳建议作出再审决定都无法保障。

3.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操作性规定缺失

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不被采纳时检察机关如何救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是否需要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检察机关是否需要派员出庭等问题都没有一致的解决办法,客观上影响了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可操作性。

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区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应当将区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适用范围与现有规定相衔接,借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将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规定为适合由原审法院管辖即事实认定错误的案件,抗诉的适用范围规定为适合由上级法院再审即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等案件。

(二)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效力性、操作性规定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机关修法或者两高下发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可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书面回复,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无正当理由不回复或者逾期不回复的可启动追责机制。

(三)加强法检两院的沟通协调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启动再审程序上不具有强制性,为保证监督效果,法检两院的沟通不可或缺。对于实践中面临的再审检察建议受理审查机制不畅、回复率及采纳率不高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交流,及时跟踪人民法院落实和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况,保证监督效果。

(作者: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张晓艳

陈吕秀

李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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