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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小纠纷平安大作为
2022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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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宁日报
调解巧断“家务”婆媳冰释前嫌2016年6月,赤壁市中伙司法所成功调处了一起因抚恤金分割引起的婆媳之间“家务事”纠纷。黄某的丈夫在2015年10月外出务工时意外身亡。在人身伤害赔偿中,其中包含有近亲属抚恤金一项,金额为6万余元,一并由黄某的婆婆代领并保管。丈夫生前没有留下多少遗产,黄某还得独自抚养年幼的儿子,这笔抚恤金的分割成为了横亘在黄某与婆婆之间和睦相处的一道坎。中伙司法所在受理黄某的调解申请后,联系村调委会主动上门与黄某的婆婆沟通。起初婆婆表现为明显的抗拒态度,认为黄某是“恶人先告状”,并坚持抚恤金是儿子用生命代价换回的赔偿,理应由她“说了算”,分和不分是自家的“家务事”,不需要外人“说三道四”。为了防止矛盾的激化,司法所及时中止了调解工作。转而做好黄某的沟通工作:在婆婆面前少提怃恤金,多通过年幼孩子的这根纽带,在情感上稀释婆媳之间的不愉快,修复婆媳之间的和睦关系。孙子在婆婆面前出现的次数多了,让婆婆有了更多的情感牵挂。村调委调解员不时的上门“拉家常”,让婆婆最终说出了心中的疑虑:黄某还年轻,日后必定改嫁。将来孙子靠谁、拿什么来抚养?中伙司法所在了解到婆婆思想的症结后,及时指导村调解员“对症下药”,就抚恤金的构成、性质及未成年的教育抚养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好释疑,并利用公序良俗做好情理的疏导。另一方面,调解员对黄某开展教育工作,希望她能够尊重长辈,“‘老年丧子’的伤痛还需要给老人时间,需要老人自我抚平。”要尽可能做到不要顶撞婆婆,多与婆婆进行沟通,说出难处,争取婆婆的理解。中伙司法所及村调委会重情理的人性化沟通,最终促成了黄某与婆婆冰释前嫌,修复了和睦的婆媳关系。婆婆除了留下抚恤金中的5000元用于自己今后生活外,另外55000余元悉数交予黄某管理。(赤壁市司法局中伙铺司法所熊伟)“熊孩子”受伤了靠调解无虞了2016年3月4日上午,8岁的斌斌随母亲到同镇的石坳村一组走亲戚,很快和该组几个小孩热络起来。在一处刚完工但尚未拆除脚手架的桥上玩耍时,小斌斌好奇地爬上钢管架戏耍取乐,一不小心跌落,手撑地面导致右手中指严重骨折,入院治疗。崇阳县沙坪司法所在听完“熊孩子”的受伤经过后,及时接受了斌斌母亲的调解申请。斌斌的母亲告诉司法所,“这座桥在2015年6月2日因水灾冲毁,由石坳村在外工作的人士集资,由建筑包工头钟抗援负责施工。我觉得应由他承担责任,所以我找过他,但钟抗援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孩子太调皮,是我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因此他不愿承担任何责任。”“我找过石坳村调解委员会。村调委会也组织过多次调解,但钟抗援始终坚持他无责任,只同意给几百元钱的看望费用。我不同意他的意见,最终得到的是他扔给我一句话‘你找政府去!’,我因此前来司法所,请求援助。”司法所联系上石坳村调委会。在核实斌斌的母亲陈述的情况后,一同前往事发现场实地察看。发现该桥刚刚完工不久,尚未验收交付使用,脚手架尚未拆除;桥上无警示牌或标志。有了基本情况的掌握和了解,司法所指导村调委会及时与建筑承包人钟抗援进行沟通。通过宣传法律的规定,及时对其不承担责任于法无据的错误认识给予纠正。并征求钟抗援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2016年3月15日,在钟抗援明确表达愿意接受调解的意见后,镇综治办、司法所召集了沙坪镇法律服务所、石坳村调委会,共同协商调解方案。达成的共识是,坚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尽可能为小斌斌争取更多的损失赔偿。坚持自愿原则,不强压一方接受调解的方案。并形成意向性调解意见:作为监护人,斌斌的父母自行承担损害赔偿总额(大部份是医疗费用)的30%至40%费用;作为施工承包方的钟抗援,因为对桥梁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缺乏必要的有效防护措施,承担损害赔偿总额(大部份是医疗费用)的60%至70%费用。3月20日,通过村调委会调解员分头与双方当事人的多次沟通协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钟抗援一次性向斌斌的父母支付斌斌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费用合计金额11000元,该笔费用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支付。司法所在调解协议履行回访中了解到,钟抗援已及时按协议支付了约定的11000元费用,斌斌在手术后已经转院到沙坪卫生院,接受卧床静养的康复治疗。(崇阳县司法局沙坪司法所杜华波)着力诉前调解止争不伤和气2016年1月6日,咸安区大幕司法所受理了本乡村民李星的调解申请,经过20余天的努力,最终促成了李星和雇主吴海之间签订人身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因此得到了本纠纷受理法庭的肯定和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好评。2015年1月15日,李星受雇咸安区大幕乡东源村村民吴海装修自建房。承接装修的当天即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住院41天共发生了各项费用达到4万多元。按照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的结论,护理期需要60日,后期医疗费用还需12000元。李星多次找到吴海协商赔偿事宜,均被推脱搪塞或拒之不理。为了躲避与李星的纠纷,吴海干脆一走深圳不见。2015年9月,李星起诉到法院,因无法直接联系到吴海,导致了法院迟迟未开庭审理。大幕司法所受理本纠纷后,及时将受理本纠纷的调解工作函告本纠纷的受理法庭,得到法庭的支持。寻找当事人吴海,成为司法所启动本纠纷调解的重点。通过多方渠道的打听,最终通过在深圳打工回家过春节的老乡了解到吴海的初步信息。几经周折,终于联系上了吴海。在手机的沟通中,司法所耐心地听取吴海的牢骚和疑问,在情理疏导的同时,重点进行法律的解读引导。最终说服了吴海回乡协商赔偿意见。1月26日,距离春节还有10天。吴海回乡后即直接前来司法所接受调解。司法所也请来了本案的受理法官前来进行业务指导。经过耐心的沟通劝导,和法官的释疑解惑,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吴海在已支付的2万元医疗费用外,另外赔偿李星合计为2.5万元的各项经济损失。签订协议当场支付1万元,剩余部分在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考虑到存在后期支付问题,同时李星需前往法院办理撤诉手续,司法所建议双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场的受理法官明确表示接受双方的申请,并将及时对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给予司法确认。(咸安区司法局大幕司法所王丰平)邻里纠纷重教育共建乡村靓环境2016年4月10日,因刮风和下大雨,致赤壁市中伙铺镇杨家岭的邻里陈女士与李某两家的院子和门口公共场地堆积了很多垃圾。陈女士一家在大雨过后积极清扫,并将垃圾清理到指定的村垃圾堆放场所。而隔壁李某将院子清理干净之后,只是将垃圾堆放在自家门口和陈女士家之间的过道上,影响到陈女士及其家人的出行。陈女士多次交涉但李某始终不理不睬。气急之下,陈女士和家人自李某堆放垃圾中捡起较粗大的树枝堆放到李某的家门口,让李某家也感受出行的不便。两家因此发生争吵,险些发生肢体冲突。杨家岭村调解员闻讯后及时赶到现场介入调解,首先是做好纠纷激化的防患工作。在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调解员并未急于要求李某家清理垃圾,而是首先劝解陈女士,“退一步海阔天空”,采取不合法的手段抗拒,无助于事情的解决,只可能让问题复杂化,进而影响到邻里的和睦相处和门幢关照。通过沟通疏导,首先平缓了陈女士及家人的情绪。调解员重点转向李某的沟通工作。征询李某的处理意见,李某坚持认为,门前公共场所的垃圾是因为刮风和下大雨冲刮而来,不是他家乱扔而致。他家将垃圾清扫堆放在公共通道上,并未堆放到陈女士门口,因此她出来管事,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而且,陈女士骂人并将垃圾堆放到他家门口,明显是“欺负人”的挑衅行为,因此“现在我就要和她顶到底!看看到底谁怕谁!”看到李某还在气头上,调解员暂缓规劝,主动找来清洁工具自行打扫。陈女士见状也前来帮忙。“身教重于言教”,反而使李某不好意思起来,言行有所收敛了。调解员不失时机地劝告李某:“公共环境的维护,人人有责。你在公共场所堆放垃圾,妨碍了陈女士的正常出行,也就是侵犯了陈女士的相邻权,所以陈女士交涉并无过错。只是陈女士的维权手段确有不妥。”“邻里之间相互体谅是一种美德,古人都知道远亲不如近邻,我们现在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更需要懂得这个道理啊!”在调解员的影响下,李某也主动参与到垃圾清理之中来。一场邻里之间的小纠纷,在共同的行动中消弭于无形,得以及时妥善解决。(赤壁市司法局中伙铺司法所熊伟)好心老人乱用药情理入手化争议2016年4月18日,通城县隽水司法所接待了本镇油坊村十组村民熊珍老人。老人自述在李甫的自办灰沙砖厂上班时被石灰烫伤大腿,现在几个月了,还有部分医疗费用没有着落,误工补助、营养费等经济赔偿也没有解决。为此请求法律维权。司法所联系了油坊村调委会。经走访了解,还原了纠纷的基本情况:老人现年60多岁了,因无生活来源,同乡的李甫照顾他到自办的灰沙砖厂做工,负责为帮工做饭和看场。老人因为喝酒,导致了这次烫伤。李甫并未责备,送他去医院治疗,并承担了老人全额的住院费用。发生争议的这笔费用是老人在住院期间,听别人劝说可以敷烫伤药好得更快,因此自主购买烫伤药所发生。而且糟糕的是,敷烫伤药越敷越厉害,不能走路了。李甫只得重新送他入院治疗。李甫认为,因为老人的自作主张,导致他承担其重新入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已经够冤了。现老人要求他再行承担自主买烫伤药的费用,无论于理于情不合,因此坚决拒绝。由李甫承担该笔争议的自主购药费用,于法无据。但老人承担该笔费用,明显超出其承受能力。面对这个纠结的争议,油坊村调委会调解员选择了从情理入手,谋求李甫多承担道义上的责任的调解路径。“老人自作主张购买烫伤药,是为了好得更快。早好早出院,可以减少住院费用。所以老人的初衷是善意的,只是‘好心做了坏事"",应多予理解”。经过调解员多次沟通,李甫也为了尽早摆脱老人无理由的缠闹,同意承担老人主张的合计费用的一半金额。因为他认为,老人主张的自行买烫伤药费用、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合计费用达3215.00元存在不实情况。有了李甫的初步态度,调解员转向核实老人主张费用的真实性。为了达到让老人接受事实情况的效果,调解员邀请了与老人关系融洽的邻居参与。通过为老人配药的郎中的询问,核实了老人自行购买烫伤药的费用情况;通过李甫提供的住院结帐票据和病历,测算了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费用。两笔费用合计,赔偿金额为1427.00元(误工费按熊珍生老人的砖厂平均日工资计算)。在邻居的规劝下,老人最终接受了该赔偿金额。2016年5月10日,司法所参与指导,油坊村调委会调解员主持了调解会。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一、李甫在承担熊珍老人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外,另行赔偿吴珍生老人1427.00元经济损失;二、双方同意按年度签订用工协议,李甫应根据砖厂的需要安排熊珍老人适合的工作;三、双方同意上述约定为本纠纷的最终调处结论,承诺不再另行提出其他的诉求,息纷止争。(通城县司法局隽水司法所胡琳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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