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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雾霾法”保卫“咸宁蓝”

2022年01月19日 10阅读 来源:咸宁日报
2015年8月29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雾霾法”的修订案历经三审,从以前的7章66条扩展为八章129条,内容上不仅实现了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衔接,也将“大气十条”中的有效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加强监督强化政府责任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注重强化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法律还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完善制度坚持源头治理一直以来,大气污染治理之所以难,重要原因就在于很多手段都是末端治理,不但成本高,效果也差强人意。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改过程中,尤其注重加强源头治理,从制定产业政策、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燃煤质量、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几个方面着手,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相关的制度。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由于目前我们国家主要能源仍是煤炭,为减少燃煤大气污染,法律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对于反映较多的机动车污染问题,新法也对提高燃油质量标准、对燃油机动车新车的排放要求和新车的环保一致性都提出了要求。抓住主因解决突出问题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历经三审,对社会普遍反映的主要问题都作了有针对性的非常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要求。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设一章,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作出规定。明确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此外,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法律还规定,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重典震慑加大处罚力度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129条,其中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条款就有30条,这无疑表明,对于违法行为,新法将采取重典手段,加强震慑,加大处罚,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增加其违法成本,对污染企业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不仅规定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责任。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这部法的操作性和针对性。新修改的法律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变为按倍数计罚,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新法还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此外,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多项规定。新修订的法律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新律同时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的权利方面,法律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丁文慧)“三禁三治”驱雾霾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咸宁市城区空气优良天数260天,

PM10浓度均值94微克/立方米,较2014年下降2%,空气质量位居全省前列。这一成绩的取得,得力于全市开展的“三禁三治”行动——一是开展“禁煤”工作。发布了第一批47家禁煤企事业单位公告,42家制定了锅炉清洁化能源改造方案,5家成功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改造。二是开展“禁烧”工作。通过以禁促治,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其中咸安区实施秸秆还田56.3万亩,发放腐熟剂270吨,发放财政补贴约310万元,积极探索秸秆饲料化(鱼饲料);赤壁市、崇阳县依托凯迪生物发电推动秸秆能源化利用,赤壁市黄盖湖农场与洪湖收购商签订合约,回收干莲蓬变废为宝;通城县通过财政补贴,为每个乡镇免费提供2台收割机,对秸秆进行集中收集、打碎和堆肥还田。三是开展“禁鞭”工作。出警192次,警告训诫211人,罚款31人,制止城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240余起,市民禁鞭意识不断增强,咸宁城区放鞭情况大有好转。四是开展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制定了《咸宁市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编制了全市非煤矿山开发与整治专项规划,在咸宁电视台与《咸宁日报》等媒体发布了64家非煤矿山关闭企业公告,目前成功关闭16家。五是开展扬尘综合整治。在中心城区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禁止燃放鞭炮、焚烧冥币、焚烧垃圾专项整治活动,着力转变市民传统生活习惯。强制割除非法改装加高栏板和立柱车辆350台,卸载8500余吨,治超工作全面推进。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重点路段实现了一日四洒,扬尘及渣土垃圾得到了及时清运,城市整洁靓丽。对中心城区29个建筑工地,就建设防护网、设置冲洗槽及覆盖原辅材料等扬尘治理措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对7个在建项目下达了停工或限期整改通知书。六是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3332辆、柴油公交车14辆,更新和新增清洁(新)能源型车辆232台,4座油库、162座加油站车用国Ⅳ汽油、柴油置换工作全面完成,5座加油站实施了油气回收改造。七是开展工业大气减排和火电行业整治。完成5个大气减排项目,减排二氧化硫780吨、氮氧化物2200吨。华润电力、嘉能热电2家火电厂和晨力纸业自备火电机组均已完成烟气除尘、脱硫设施建设且运行正常,嘉能热电脱硝工程正在建设当中。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三禁三治”(禁煤、禁烧、禁鞭、非煤矿山综合整治、扬尘整治、机动车尾气整治)为抓手,推动区域大气联防联控,全力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全力保卫咸宁蓝天,巩固咸宁生态优势。

(唐宁詹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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