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建筑工程中限制使用粘土制品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5月5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县城和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4]438号)、《江西省工信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县城和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城市名单的通知》(赣工信节能字[2014]124号)要求,节约能源资源,有效保护我市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在巩固我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在建筑工程中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工作,积极推广应用我市节能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推动我市新型墙体材料行业整体节能降耗,完成和实现国家对我市限制使用粘土制品的目标任务。
二、限制使用粘土制品的范围和时间
(一)珠山区、昌江区、市高新区、市陶瓷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自2015年6月1日起限制使用粘土制品。
(二)乐平市城市规划区和开发区自2015年6月1日起限制使用粘土制品。
(三)浮梁县城市规划区和开发区自2016年6月1日起限制使用粘土制品。
(四)上述范围和时间内的建筑工程及临时设施、工棚、围墙等限制使用粘土制品。
三、措施和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加强对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工作的领导,形成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和体系,将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
(二)明确目标责任,市新型墙体材料革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推进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工作,加强对县(市、区)墙材革新工作的指导检查,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强化新型墙体材料标准体系建设和监管。乐平市政府要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十二五”期间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主导产品,制定开展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任务按期完成。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控制粘土砖制品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生产粘土砖,定期对粘土制品企业的取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对违法设计、使用粘土砖的行为按照《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限制使用粘土制品范围内使用粘土成分在20%以上的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的执法检查,对无证照和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粘土制品墙体材料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四、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二)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要结合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和应用状况,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粉煤灰、煤矸石废料资源,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利废效率好、节能作用显著、符合绿色建筑需求的新型墙体材料。
(三)鼓励企业多元化发展,积极引导和推进企业进行重组联合,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业集中度,推进产业规模化,管理现代化,装备自动化,生产标准化。
(四)坚持推进技术进步,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加快产品技术进步步伐,努力推动新型墙体材料领域节能降耗。
(五)积极开展新型墙体材料清洁生产和企业实验室建设,全面提升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水平。
(六)鼓励支持企业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炉渣等工业固体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五、做好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墙体材料革新部门要加大对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措施,宣传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对节约能源资源、保护耕地和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全社会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认识,推动都来关心、关注和支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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