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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2022年01月19日 10阅读 来源:景德镇日报
谢景玲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三严三实”的重要论述,既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修养的新要求,又是新时期党的作风建设的新指南,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风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干指明了方向。在“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方面,我谈点认识体会。

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要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近期,中纪委网站“学思践悟”栏目刊文指出:从严治党就是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把篱笆扎得更紧。党规党纪笼子肯定要比国家法律笼子的眼儿更小、标准更严。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底线,而党规党纪不仅要求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保持道德情操,还要求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

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纪律约束。要求入党的人首先要认真学习党规党纪,了解党员的义务和党的纪律,看看自己能不能做得到、守得住。有些事情,普通公民可以做,党员就不行。入了党,就意味着要多尽一份义务,就得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责任和担当就要更大!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党的纪律就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是党员干部的行为准绳。严明党规党纪,是维护党的权威、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法规再健全、体系再完善,最终还要靠人来执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给予今天治国理政的经验启示,是管党治党、加强党员自身修养的文化渊源。古人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当代共产党人更应该做知法懂法守法的表率,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对道德律令心有戒惧,慎权、慎独、慎微,自警、自省、自律,汲取礼法相依、崇德重礼、正心修身的历史智慧,用身外的党规党纪、内心的道德约束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筑起防微杜渐的“防火墙”。

因此,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法律,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遵纪守法上作出表率,能够同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斗争,才能真正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实现全民守法带来积极有力的影响。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治党关键在从严执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靠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严明二字要害在执行,要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再好的制度不执行、形同虚设,就一定会形成“破窗效应”。党规党纪执行不严、不紧,党就会降格为一般社会团体,党员就成了普通公民。如果执政党连自己的纪律都守不住、执行不下去,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就是一句空话!必须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刚性约束,决不能成为“稻草人”。

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突出强调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依规管党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了全面部署。落实好四中全会、四次全会精神,就是要认真贯彻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在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维护和执行党规党纪方面主动作为、彰显作用,做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维护者、忠实执行者、有力促进者。

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推动依法行政。“三转”的核心是转变履职方式、依规依法履职,严格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把工作重点转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坚持以纪督政、以纪促政,强化“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加强对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等各项工作履职者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督促职能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强对行政审批、规划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对严重失职、贪污腐败等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坚持抓早抓小,有病马上就治,防止小错酿成大祸,避免给党组织带来更大损失。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要法宝,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围绕增强震慑力,着力完善不敢腐机制。建立健全问题线索揭露发现机制,在完善信访举报主渠道的同时,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揭露腐败问题。

围绕增强约束力,着力完善不能腐机制。着眼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做到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针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围绕增强自制力,着力构建不想腐机制。持续强化党规党纪教育,坚持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增强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的尊崇度,使之敬畏权力、敬畏纪律,不闯红线、不越底线。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充分吸收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为政以德、正己修身的从政道德,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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