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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度能否一律取消

2022年01月19日 10阅读 来源:九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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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大中型食品超市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分类集中陈列出售,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将禁止退回给食品供应商。

广州的这一规定是对国家食药监总局通过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一个突破。该《办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把食品召回分作分别为24小时48小时和72小时之内的三级召回。现在,广州却决定,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不再退回给供应商,实际上就是否决了“不安全食品召回”的规定。

应该说,广州的做法是对的,而所谓“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确实是一个不合理的制度。正如广州官方所说,退货会增加食品安全风险。一旦不法分子将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出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以更换包装等方式重新出售,食品安全风险极高。另外,每个商家的进货渠道各不相同,监管部门无法做到逐一溯源追踪,监管难度极大。因此,《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回食品供应商,是一个规避食品安全风险、方便监管的好办法。

让不安全食品回到企业,实在是一个自找麻烦、自废武功的制度。当不安全食品回到原来生产的企业,监管部门很难堵住其进行重复利用。想当年,南京的冠生园不就是把陈旧的月饼馅存放到冷库里,到下一年继续使用吗?更严重的案例还有,少数企业把当年清理的含三聚氰胺的奶粉藏在仓库了,风头一过又掺进奶制品中生产销售。2014年爆发的上海福禧变质肉事件再暴露食品召回制度的漏洞:这批肉饼是2013年5月生产的,到2014年2月过期,于是被退回企业。但他们却重新贴上2014年1月生产的标签,于是又能继续销售到2014年10月才算过期。

而不安全食品一旦召回企业,我们几乎无法监督。第一,我们有时候就不知道企业从各地召回了多少食品;第二,企业把这些具有安全隐患的食品重新包装销售,或者回炉生产,我们根本就不在现场,简直无法发现问题。对此,各地的地方法规也想了一些办法,但都不能解决问题。例如,北京规定,“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接收退货食品后,应独立隔离存放并用显著标识区分。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继续销售、重复利用、自行转运或随意丢弃。”这里的问题是,退回企业的食品不能利用、销售和丢弃,只能存放在企业,那岂不是要存放一万年?

所以,应该从源头上修改《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禁止召回不安全食品,实行一律就地销毁的制度。对于“一级召回”和“二级召回”的那些食品,都是有毒有害,不仅不能食用,也不能继续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用,还要召回干什么,反而增加运输成本,召回之后还要增加仓储成本,实行就地销毁多干脆。只有属于“三级召回”的食品,它们是因为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才可以召回完善后继续销售,而《办法》规定的也是“可以自愿召回”。当然,对于就地销毁,《办法》中也说到了,“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一规定同样可以执行。赋予各地监管部门就地监督的责任,这才能从源头上堵住不安全食品回炉。

现在,全国已有不少地方规定,禁止不安全食品召回,例如浙江省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规定,对过期不合格食品,要主动销毁,不退回供货商,不得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问题在于,国家要取消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制定《不安全食品就地销毁办法》代替之。这样看来,广州的规定还需要继续明确,不安全食品禁止退回供应商,接下来就要监督其就地销毁或实行统一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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