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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3·15”消费者投诉处理案例

2022年01月19日 10阅读 来源:九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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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老年人用存款购买理财产品引发投诉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10日,投诉人高×到九江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投诉,称其父母于2014年12月18日到某银行办理6万元存款业务时,该行工作人员介绍推荐购买了2年期某信托理财产品。投诉人对自己父母认购理财产品的事并不知情,直至父母拿出一张纸质的认购证明书让其去取款才得知。投诉人认为,办理存款时,父亲已86岁,母亲已81岁,年事已高,是在工作人员的诱骗下购买了风险高的理财产品,因此找到该支行负责人理论,要求将该产品变更为活期存款。支行负责人称理财产品只能到期支取,不能变更为活期存款。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投诉人找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要求将理财产品变更为活期存款。

经核查,投诉人父母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信托产品,未到期无法退回。该银行已与其父母协商将该笔6万元信托转让给了其他客户,投诉人对该行处理方式表示满意。

案例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该案例中,理财产品购买人由于年纪大,对自己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意识不清楚。而银行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只顾推销产品,未考虑客户属于特殊人群,其金融知识水平有限,风险识别能力也较低,从而造成消费纠纷。

该案例提示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时,不能一味追求高收益,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对于有投资理财需求的老年群体,可以适当在银行购买稳健型的理财产品。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应根据购买者年龄结构,对理财产品应按风险高低进行分类销售,对于有理财需求的中老年人销售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对年龄偏大的老年人尽量不要推荐理财产品。同时要加强对营销人员的教育培训,要对消费者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案例二:办理存款业务发现假币引发纠纷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0日,一老年客户在甲银行某营业柜台取款3500元,加上自身携带的2000元,到乙银行某营业网点办理5500元的存款业务,在网点过验钞机时有5张人民币“冠字号”(人民币编号)同为SO77705731,显示为假币,被加盖“假币”戳记予以没收,于是他持乙银行出示的《假币收缴凭证》迅速赶回取款行柜台。甲银行工作人员进行比对后认为不是该行流出的假币,客户不相信比对结果,与营业网点保安发生争吵,并欲拿走该行前台财物以抵回自己500元的损失,甲银行工作人员及时报警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公安民警和人民银行反假工作人员接到报案后先后来到甲银行,通过调取银行视频查证,并在人民币“冠字号”查询系统中打印出客户所取钱的“冠字号”,与客户一起仔细比对。比对后发现客户在该行取出的3500元人民币能够查询到“冠字号”,5张假币是客户自身携带的。客户表示相信人民币“冠字号”查询系统中的查询结果,同时表示,在以后的生活中,会更加注意识别假钞,以防自己上当受骗。

案例启示

目前现金仍是我国百姓最主要的支付方式。消费者要增加人民币反假意识,提高假币识别能力,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假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或人民银行联系。同时,为加强人民币管理,人民银行下发文件,要求2013年6月底,商业银行柜面及自助存取款机支取现金时应实现100%冠字号码可查询。因此,消费者在银行柜面或ATM取现时,可通过查询所取现金冠字号码辨别真假。

(本报记者郑海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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